法律方法论文 终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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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征地拆迁如今是我国法律所要面对的一个难题。这不仅是行政法所需要理顺的一个问题,同时也是刑事法律所应当关注的一大问题。因为征地拆迁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既包括行政程序合法性问题还包括在行政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犯罪问题。而其中情节牵连往往关系复杂,为定性定罪增加了不少难度。本案中所涉及法律问题众多复杂,本文针对本例中出现的个案,将从定性分析、相关学者研究、及个人观点三个层次分别做出说明。案例一:市委书记杨某与其情人弟李某行为的分析。情节1:杨某与李某达成关于拆迁工程承包口头协议,约定利润杨某李某三七开;情节2:杨某将招标关键事项告知李某;情

2、节3:杨某吩咐相关评审人员予以李某公司关照;情节4:杨某指令李某给每一位评审人员送去30万酬劳金:;情节5: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给与拆迁户补偿为每平米18000元人民币,而顺达公司将该标准定为5188元每平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与前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该条我们可以简化如下:贪污罪=利用了职务之便利+不正当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我们首先分析杨某是否构贪污罪。广义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3、便利,非法占有所在单位公共财物或其他财物或依法应当交公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王作富,唐世月.贪污罪定义辨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3).]因此杨某在主体上是符合贪污罪是确定的。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5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6,对于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释为: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就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外延而作出的解释。所谓主管,是指行为人本人虽然不具体管理、经手公共财物,但是对公共财物的具有调拨、统筹、使用的决定权、决策权。比如国

4、家行政机关的市长、县长、处长、科长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本单位甚至下属单位公共财物的权力。[[]肖中华.也论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司法实践》法学2006第7期.]由此可知杨某构成了“利用职务之便”这一条。而其手段的认定已经很明显,杨某私下与李某达成合意并事先透露招标关键事项,事后又指使李某给人身人员送钱,该手段方式明显是不合法不正当之手段,此项亦满足入罪条件。最后,贪污罪主观意志的外在形态表现为是自然人的个体(或少数人)犯罪意志,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黄家盈.浅析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界定.《法制与经济》2011年11月293期

5、.]杨某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界定也很明确,以政府名义与顺达公司签订的补偿标准为18000每平,而实际上顺达公司将标准改为5188每平。杨某与李某属于合谋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综上,杨某构成贪污罪。而对于李某,因杨某成立贪污犯,根据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李某构成贪污犯共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行贿罪的入罪条件可以简化如下: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李某根据杨某的指示为评审人员送去30万人民币劳务费是为以招标形式非法获得拆迁工程项目,送钱对象都是评

6、审人员,因此李某又构成行贿罪。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可知评审人员均构成受贿罪。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

7、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在现实生活中行贿和受贿虽然是独立的两个罪,但此两罪之间有着因果关系,也有着同样效果的社会危害性,然而在定罪量刑上同一事件导致的这两个罪名所面临的刑罚却不一样。从普遍层面而言,大多的受贿是被动的,起因多是在于行贿,因此行贿与受贿从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而言此两罪应当同罚,才显公平。案例二:暴力胁迫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的协议效力及该暴力胁迫行为的定性从大陆法的传统来看,因欺诈、胁迫所订立的合同历来属于可撤销合同的范畴,这是受罗马法影响的结果,这基本上已形成一项成熟的规则和制度。[[]王利明.合同法研

8、究[M].北京: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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