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9768516
大小:100.00 KB
页数:21页
时间:2018-10-06
《辽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辽宁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规范辖内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以下简称“辽宁省分局”)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跨国公司和开户银行。第三条辽宁省分局按管理范围负责辽宁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备案工作并出具备案通知书。所在地外汇局依照省分局授
2、权,负责所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日常统计监测、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第四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并可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第五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21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境内
3、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10%的部分境内运用。第六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净融入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第七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任何一个账户。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应经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仅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
4、户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可在第六条规定额度内由境外直接进出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仅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通过该账户办理。跨国公司、银行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不超过规定额度。第八条21开户银行应为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类及以上的银行。主办企业原则上选择不超过3家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作为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依据本操作规程对相关账户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开户银行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后考核等次为B(不含)以下的,可以
5、继续办理原有相应业务。第二章业务备案第九条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二)具有完善的外汇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四)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六)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第十条主办企业开立国内、国际外
6、汇资金主账户应向辽宁省分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21(一)备案申请。包括跨国公司基本情况,业务需求;主办企业基本情况,参与企业名单、股权结构;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的授权书等。选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还需列表说明参与的境内外成员企业名单,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等。(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财务公司需提供);境外成员企业只需提供注册证明。(三)企业与开户银行联合制定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
7、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经签署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1);选择2家以上(含)开户银行的,应明确外债、对外放款集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均提供一式五份,其中正本一份、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副本或复印件四份。第十一条主办企业首次申请集中外债额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应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成员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每家成员企业可用外债额度、已登记外债签约额及提款额、
8、集中的外债额度。(二)参与集中或者部分集中外债额度的成员企业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债业务查询中的尚可借债额、外债签约登记列表及外债业务条线查询列表信息打印界面。21特殊敏感行业不得参与及共享归集的外债额度。第十二条各市中心支局应在主办企业提交完整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报辽宁省分局,辽宁省分局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关于xx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