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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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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罪刑法定原则与法的实施摘要本文指出,罪刑法定作为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一项原则,近年来逐步得到了确立。在法的实施基准下,以罪刑法定之内涵深入考察,立法及司法解释工作仍需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而作用于整个社会的刑事司法,更应在全面强化监督的基础上确保程序公正,以达到依法治国的要求。关键词罪刑法定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作者简介:周世伟,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辛潇潇,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检察科副科长。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019-02罪刑法定原则,即“
2、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原则的外延是广泛的,它包括着立法、法律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同时,罪刑法定是法治在刑法领域的直接表现。如何通过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来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不只是一个司法问题,更是一个深层次的社会问题。罪刑法定原则是立法原则,同时也是执法原则。实行罪刑法定,一要对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具体,二要避免类推的适用,三要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四要不能溯及既往,五要保证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缘于这些内容的具体含义,可以认为罪刑法定是刑事立法、司法的高标准要求。一、罪刑法定于刑事立法的
3、导向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只能根据已经颁布、施行的刑法定罪量刑。由于刑法需要同时具备自身的稳定性、前瞻性以及适应性和发展性,因而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刑法的制定应当尽可能考虑周全,充分预测到方方面面可能出现的情况,以免不能适应未来发生的变化而影响其社会作用,甚至对符合第13条规定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行为不能处罚。我国刑法的表现形式是成文法,立法时在这个问题上必然会存在相当的难度。如果颁布实施后不久即由于各种原因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而进行补充立法,不仅其严肃性会受到影响,而且也有可能使公民无法准确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刑
4、法施行以来的十几年中,修正案已经出现了九个,应当说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另一方面,刑法的适用(执法工作)如果不考虑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可以简化为这样一种模式:执法人员对于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以刑法分则条文作为公式进行比照,如果符合相应的罪与刑的规定,则认为行为人构成了犯罪,并处以对应的刑罚。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刑法分则对罪名的定义与罪状的描述应当是具备高度的概括性的,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中会出现的所有情况。在部分复杂的危害事实面前,执法人员同样需要从中抽象出具有共性的实质,来认定该事实是否符合相应的罪与刑的规定。这意味
5、着他们必须对法条作出解释(或称之为理解),才能够完成定罪量刑的过程。因为刑法分则条文对罪与刑的规定尺度和标准比较宽泛,这必然导致两个问题:其一,执法人员因自身的水平或带有某种目的的主观倾向不能正确理解和曲解;其二,法条本身不够明确或因时间的推移而导致部分含义发生变化而致无法准确把握和理解。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直接表现就是同刑异处,同罪异罚。事实表明,因时间、地域、层次、水平上存在的差别以及其它一些非正常因素的影响,这种情况确实大量存在着。法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一旦存在缺陷就需要加以修正也是必然的,然而这也同样就要影响到罪刑
6、法定原则。对于我们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来说,首先要考虑的,是我们的国情。有些观点曾经一度提出参照适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并称之为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不能不让人产生疑问。我们毕竟还处在初级阶段,法官(检察官)队伍中的许多人并不具备系统的专业知识,如果由他们制作判例,甚至创制罪名,恐怕将因质量无法保证、罪与刑的结果差异悬殊而使刑事审判面临更为严峻的状态;国民的基础素质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如果由必然会溯及既往的判例指引他们的行为,无法使禁止性规范得到明确将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实行判例法,会给刑事司法实践带来相当的难度和混乱局面。面对
7、社会转型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新形势,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应当有所改革,有所借鉴,但是更应当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我们应当采纳的,是能够为己所用的东西。针对目前的现状,笔者认为再次形成和下发补充立法应当充分权衡相关情况,考虑到我们所实行的罪刑法定原则,以免造成公民对刑法认识的混乱,保持应有的严肃性。另外,“两高”所作出的司法解释要严格限定于刑法规范的范围之内,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定后下发,免于出现不相一致的现象。同时,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针对有代表性的具体案件分类作出判决,作为全国各地人民法院
8、审判的范例,以减少同刑异处、同罪异罚的现象,但是,它不应当成为刑法的渊源。、罪刑法定标准下的执法工作法的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狭义地限定于刑事司法的范畴,可以认为是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当中的执法。罪刑法定作为执法的原则,应当表现为规范性,亦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执法机关中的司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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