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转型背景下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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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转型背景下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研究: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中却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状,实践教学的缺位严重影响了人才培养的质量。文章以高校转型为写作背景,首先分析了我国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对发达国家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教学模式和先进经验进行考察,并对建立系统的实践教学模式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最后,对多元、立体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总体设计、运行体系和支撑体系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关键词:高校转型;法学教育;实践

2、教学模式:D90-4;G642:A:2095-4379-(2017)35-0021-03简介:李晓君(1966-),男,汉族,云南临沧人,民商法硕士,瀛滇律师事务所,主任,云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云南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主席,主要从事经济法、法学教育研究。一、引言近年来,中国高等教育结构失衡的现象越来越突出,为了扭转这一局面,教育部启动了“应用技术大学改革试点战略研究”[1]项目,并且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应当肯定的是,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大学转型是推动高等教育分类管理和人才培养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

3、然而,向应用技术大学转型,无论对于高校自身,还是法学专业和法学教育来说都是前所未有的挑战,限于文章篇幅,本文仅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二、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之检讨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理论教学已经形成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体系。近年来,教育部门开始关注、研究法学的实践教学环节,并为此做了许多工作:1、在教学计划中增加了实践教学环节,分配一定的学分和学时;2、鼓励学校加大对实践教学的投入,较大程度的改善了实践教学的条件;3、鼓励学校利用社会资源拓展实践基地

4、,为实践教学提供有力的保障。然而,我国开展法学实践教学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以下问题普遍存在:(一)实践教学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由于长期受“经院式”教育的影响,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实践教学是理论教学的附属物的观念根深蒂固。因此,对实践教学的理论研究严重滞后,系统的指导实践教学的教材并不丰富,由此带来的问题有:第一,实践教学缺乏具体的操作模式。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应当具备哪些能力?如何通过实践教学培养这些能力?实践教学的内容有哪些?如何针对每个环节进行合理的设计和安排?如何激发学生参与实

5、践教学的积极性?由于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以上问题只能由各个学校甚至教师自行解决,导致实践教学的操作不规范、不统一。第二,实践教学缺乏有效的质量监控体系和评价体系。实践教学具有开放性、互动性、分散性、自主性等特点,教学活动经常发生在课堂之外甚至学校之外,如何对教学质量进行有效的监控并对实践教学的参加者以及实践教学活动本身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具有较大难度。(二)实践教学不受重视,课时量很少受大陆法系教育观念的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特别强调法律制度的理论概括和知识体系的完整传授,却忽略了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就

6、目前而言,大部分法律院校均在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开设公共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然后,以教育部法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16门核心课程为依据开设专业必修课,同时,再配以一定数量的专业选修课。这些课程中的绝大部分在传授法学的理论知识,其学分占到总学分的95%以上,而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的实践教学却不受重视,课时量很少,所占比重不足5%,有的学校甚至更少。(三)实践教学师资薄弱要给学生一碗水,教师必须有一桶水。同样的,实践教学的开展需要有经验丰富的教师进行指导,否则,学生的实践能力无法提高。然而,与理论教学相比,实践

7、教学师资十分薄弱,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高等教育对教师学历和学位的要求比较高,相当多的法学专业教师虽然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但是缺乏司法实践经历,遇事往往纸上谈兵,这样的师资队伍无法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第二,目前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定政策中,科研成果是决定教师是否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重要依据,而教学时数和教学效果只是参考条件而已。在这样的政策导向下,教师们情愿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申报课题、发表论文、编写教材以及出版专著等有利于自我发展的工作中,而不愿意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第三,在实践教学的师资培养方面,

8、教师大胆“走出去”,到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挂职锻炼是有效的途径。但是,学校常常因为担心教师的兼职工作影响本职工作、增加学校的办学成本甚至导致师资流失,而为教师的“走出去”设置诸多障碍。于是,很多教师常常处于应当“走出去”却又无法“走出去”的矛盾与尴尬之中。(四)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松散,流于形式,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社会调查、法院旁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社会实习等等,然而,由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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