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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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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有资产经营的立法主导
2、第1 以政府主导经营国有资产,既是我国传统经济体制的显著特征,也是改革以来延续至今尚未从根本上转变的经营模式。目前,国有企业改革遇到的各种困难大多与政府主导经营有关,这甚至包括改革的措施安排在内。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范要求,国有资产的经营必须是立法主导,彻底改变以政代法的状态。这是改革必须达到的目标,本文拟就此讨论设立国有资产委员会的有关问题。 一、国有资产委员会与财经委员会区别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一直设有财经委员会,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构中设立的负责处理国民经济事务的组织。财经委员会的工作是
3、非常重要的,它是人民行使国民经济管理监督权力的具体体现,是人民代表对政府经济工作实施专门审查的基本方面。但是,财经委员会并不能起到国有资产经营的主导作用,它不论是对国有资产,还是对非国有资产,一概不涉及具体的经营问题,它只是对国家的包括各种经济成份在内的总和的宏观经济运行作出至高权力的监控。整体经营国有资产的立法主导作用必须由专设的国有资产委员会承担,也就是说,涉及资产的经营,就需要在财经委员会之外再另设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是关系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因此,同样需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委员会。国有资产委员会不同于
4、财经委员会,虽然要同设在人大常委会中,但作为至今尚未设立而今后需要设立的机构,国有资产委员会具有财经委员会不可取代的新的职能。 1.财经委员会的工作范围是全社会,国有资产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仅限于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是全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全社会经济的运行与国有经济的运行却有不同之处。这种由范围不同引起的运行不同,根源于范围内构成的差异。首先,国有经济主要分布于工商界,很少有农业生产的成份,而农业经济作为全社会经济的基础是与国有经济相关联又运行于国有经济之外。显然,全社会的经济运行是完整的,而范围相对小的国有经济的运行大体只可视为农业基础之
5、上的运行。因此,由于工作范围并不一致,国有资产委员会与财经委员会就形成了各自的职责,二者之间有联系,但更有区别。其次,全社会的范围包括国有经济,也包括非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由此决定国有资产委员会必须突出公有制性质的经营要求,而财经委员会的工作则不区分所有制性质,只单纯考虑运行控制问题。再次,国有经济是国家所有权在位的经济,而全社会的范围内还包括国家不具有所有权的经济。这样范围的不同,导致了国有资产委员会的工作具有特定的所有权在位的性质,而财经委员会则不具有这种性质,其工作范围的不同,直接决定了二者工作性质的不同,财经委员会虽然工作
6、范围广泛,但却不能以国有经济的性质要求决定工作性质。 2.财经委员会对国有经济只实施外部监控,而国有资产委员会的工作是国有资产经营的内部组成部分。国有经济包括在国民经济范围内决定国有经济也是财经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对象,但是,同其他经济成份一样,财经委员会都是从经济成份的外部对其控制或制约,从不进入经济成份的内部,即使国有经济的所有权是为国家掌握的,也不体现在财经委员会的工作中,该委员会只有外部控制的权力与责任。相反,国有资产委员会直接承担国有资产整体经营责任,它对国有经济的所有控制工作都是内部性的。国有资产委员会不负责非国有经济问题的任何一点
7、,它只是将工作的对象确定在国家握有所有权的国有经济上。有同志认为:“既然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是全体劳动人民,比较合理的选择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审查财政部汇总编制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预、决算报告,审查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监督国有资产的经营与管理。”(注:肖金成、苌景州:《组建烟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若干设想》,《经济研究》1996年第4期。)这种看法,除去将财政部也拉入到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行列中不说,对设立国有资产委员会的基本出发点的认识也是比较模糊
8、的。因为明确地说,设立国有资产委员会并不单单是由所有权在国家而定的,也并不是让这一机构只具有外部的监督权,若这样认识,将其职权交给财经委员会行使就可了,即只增加一下财经委员会的工作就解决问题了,不必再设新的机构,反正都是代表全体人民,都是进行外部控制。其实,就有别于财经委员会的工作而言,设立国有资产委员会的必要性恰恰在于它的工作对于国有资产经营具有的内部性上。 3.财经委员会工作职能主要是审查国民经济的管理工作安排,落实监控责任;而国有资产委员会必须对整体国有资产的经营加以研究,负有立法的责任,负有起主导经营作用的责任,其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
9、整体国有资产经营的效果。审查工作一般是根据既定原则来做的,并不一定要以详尽的研究为基础,有原则的明确并有准确的对照原则的衡量就基本能作出审查结论。而国有资产的整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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