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年间《大明律》编纂与适用

洪武年间《大明律》编纂与适用

ID:19734810

大小:80.00 KB

页数:24页

时间:2018-10-05

洪武年间《大明律》编纂与适用_第1页
洪武年间《大明律》编纂与适用_第2页
洪武年间《大明律》编纂与适用_第3页
洪武年间《大明律》编纂与适用_第4页
洪武年间《大明律》编纂与适用_第5页
资源描述:

《洪武年间《大明律》编纂与适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洪武年间《大明律》编纂与适用  简介:柏桦(1953-),男,北京市人,南开大学法学院及周恩来政府学院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硕士,历史学博士,文学博士;卢红妍(1970-),女,河南济源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学院博士生。洪武年间《大明律》编纂与适用    :明代在“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用的情况下,法律出现多种形式,确实有“聿新一代之制作,大洗百年之陋习”的特点,不但较之前代法律多有创新和发展,而且使古来律式为之一变,既强化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也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关《大明律》编纂,以前多以《明史·刑

2、法志》所讲吴元年、洪武六年、洪武二十二年,洪武三十年为编纂经过,而实际上还有洪武九年、洪武十八、九年律存在。考证律的编纂经过,探寻其发展变化,对《大明律》的形成就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而探讨《明律》制定与当时适用的情况,更是了解洪武一代法制情况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大明律;律令;大明律直解;大明律诰    :DF092: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2.02.02    “洪惟我太祖高皇帝,膺天眷命,奄有万方,君临天下,慨彼前元纪纲沦替,彝遵倾颓,斟酌损益,聿新一代之制作,大洗百年之陋

3、习。始著《大明令》以教之于先,续定《大明律》以齐之于后,制《大诰》三编以告谕臣民,复编礼仪定式等书,以颁示天下,即孔子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之意也。当时名分以正教化,以明尊卑,贵贱各有等差,无敢僭越,真可以远追三代之盛,而非汉唐宋之所能及矣”[1]。    这是明人颂扬朱元璋在法律方面的建树,认为立法超过汉唐宋。朱元璋深知国无法则不立,于法律之事非常关心,在位31年期间,亲自过问与参与了《大明律》的编纂,前后颁行至少5次,最终完成《大明律》定本。朱元璋的立法气势也是前无古人的,他声称:“凡我子孙,钦承朕命

4、,无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非但不负朕垂法之意,而天地祖宗亦将孚佑于无穷矣!”《明太祖实录》卷82,洪武六年五月壬寅条。因为“祖制”不能够被擅自更改,子孙改者则废弃不置,官员改者则夷其九族,所以经过朱元璋勒定的《大明律》终明代而不改,而清代又大体延续,成为实施500多年不变的根本法。    关于《大明律》的编纂经过,目前学界多依据《明史·刑法志一》“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的记载,认为其从草创到定型,历时三十年,其中涉及吴元年(1367)、洪武六年(13

5、73)、洪武二十二年(1389)、洪武三十年(1397)等4个阶段,而对1373-1389年间修订律的情况少有论及。对于此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吴彰健[2]、国内学者杨一凡、徐晓庄等参见:杨一凡:《明太祖与洪武法制》载《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第13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洪武三十年<大明律>考》载《学习与思考》1981年第5期;《<大明律>修订始末考》载《政法论坛》1990年第2期;徐晓庄:《<大明律>之特点琐谈》载《天中学刊》2006年第3期;《<大明律>论》载《天中学

6、刊》2001年增刊第1期;《<大明律>与中华法系“自首”制度》载《天中学刊》2005年第1期。此外还有俞美玉:《刘基与<大明律>刍议》载《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陈戍国:《<大明律>与明代礼制以及相关问题》载《湖南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张伯元:《<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考》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王振安:《从<大明律>的制定看朱元璋的法制思想》载《新疆社科论坛》1991年第6期;张显清:《从<大明律>和<

7、大诰>看朱元璋的“锄强扶弱”政策》载《明史研究论丛》第2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都曾经提到过洪武十八、九年行用律,而对洪武九年胡惟庸修律也有所涉及,但都语焉不详,究其原因,都是因为没有完整律文存在,但考证修律的经过,这段时间是至关重要的。    一、吴元年律令吴元年(1367)律令,是以左丞相李善长为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瓛、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28人为议律官的法典编纂班子完成的,因为是当年十二月颁行,次年便改元为“洪武”,所以又称洪武元年律。    早在1356年,朱元璋刚刚当上吴国公时,便设立提

8、刑按察使司。1357年则采取大赦的形式,将在狱的罪囚赦免。1358年春,又命提刑按察司佥事分巡郡县录囚,所依据的还是元代法律,凡是笞刑都释放,杖刑减半,重囚杖七十,赃罪免于追赃。对于这种行为,当时左右劝说:“去年释罪囚,今年又从末减用。法太宽,则人不惧法。法纵弛,无以为治”。而朱元璋的看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