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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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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太祖与洪武法制关键词:明太祖/法制方略/常经之法/权宜措置/重典得失/功过评价内容提要:对于如何评价明洪武朝的法制及明太祖朱元璋在创建明初法制中的作用,历来众说纷纭。本文运用综合考察的方法,对这一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论述。文章阐述了朱元璋的法律主张及其形成的原因,认为他既继承了儒家“礼法结合”、“民本主义”等法律传统,又基于明初乱世强调“重典治国”、“明刑弼教”,实施了“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的法制方略。文章从一系列重要法律的制定、基本法律制度的建立、《大明律》的修订、司法实践等方面,对朱元璋在明初法制建设中的作为和功过作了较详细的论证,既指出明太祖“刑用重典”所产生的
2、消极后果,又实事求是地肯定了他对创建明初法制的历史贡献。文章论证了明太祖颁行的有关法律在明一代通行的情况,证明洪武法制为明代法制奠定了基础。 长期以来,围绕着如何评价明洪武朝的法制及明太祖朱元璋在创建明初法制中的作用,不少学者发表了见解。有些著述着重论证了朱元璋对健全明初法制的贡献,或从正面评价了他的惩贪法律措施;有的著述依据《明实录》等官修史书的记载,说朱元璋的法律主张偏于“轻刑”,至少对一般平民采取了宽容的态度。而不少著述则根据明《大诰》、明初诸条例、洪武榜文、重大案件及有关史籍的记载,认为朱元璋在创建明初法制的同时,为治乱世而刑用重典,往往律外用刑,诛戮过多。还有的著述考察明
3、初发生的一些重大案件,对朱元璋的法外酷刑和无节制地扩大株连范围的做法作了负面评价。不同见解的学者大都引用了丰富的史料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那么,洪武年间法制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如何认识朱元璋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重视健全法制”与“律外用刑”两种矛盾的现象,这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重要问题。 笔者认为,以往对于洪武法制及朱元璋作用的论述,除少数著述外,基本上都是依据史料得出的结论,是各从一个侧面揭示明初法制的真相。由于明、清史籍对洪武法制及朱元璋法律实践的记载,本身是“重典”与“轻刑”两种资料并存,因而研究的着重点不同、认识问题的角度不同乃至出现不同的学术观点是正常的。若全面
4、分析有关明初法制的资料,不难看出,主张“轻刑”的明太祖与强调“刑用重典”的明太祖,实际上并不矛盾,它正是朱元璋在明初法制建设中采取“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用的双轨法制方略的真实反映。 一、明太祖的法制方略 “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用,是朱元璋从明初时局出发提出的法制方略。明王朝建国之初,面临着许多严峻的社会问题。当此之时,“中原未平,军旅未息”,[1]1"name=1>[1]元朝仍有很大势力。经历连年战火,“郡县版籍多亡”,“百姓财力俱困”,[2]2"name=2>[2]经济陷于崩溃境地。参加反元的各族人民由于土地和赋税不均的问题没有得到正当解决,又受到豪强地主
5、和新的权贵们的横征暴敛,继续武装对抗新的王朝。在统治集团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争权夺利的争斗。如何尽快地变“乱世”为“海宇宁谥,民乐雍熙”的太平盛世?朱元璋以为,必须在恢复社会经济的同时,注重法律制度的重建。他把健全法制看作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恢复和巩固社会秩序的根本,并说:“纪纲法度为治之本”,“丧乱之后,法度纵弛,当在更张”。[3]3"name=3>[3]为此,他提出了“当适时宜”、“当计远患”、“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法贵简当、稳定”、“治乱世用重典”等一系列法制指导原则。[4]4"name=4>[4] 从“当适时宜”、“当计远患”、“明礼以导民”的指导思想出
6、发,朱元璋要求法律的制定必须坚持“以民为本”,符合“一准乎礼”、“贵存中道”、“可贻于后世”的要求。他多次告诫臣下说:“谋国之道,习于旧闻者当适时宜,狃于近俗者当计远患。苟泥古而不通今,溺近而忘于远者,皆非也。故凡政事设施,必欲有利于天下,可贻于后世,不可苟且,惟事目前。盖国家之事,所繁非小,一令之善,为四海之福;一令不善,有无穷之患,不可不慎也。”[5]5"name=5>[5]又说:“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夫X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6]6"name=6>[6]也就是说法律制度的创设要注意防止“泥古”和
7、“惟事目前”两种倾向,要符合国家的长远利益,不仅适用于当世,而且要传之于后世。 从“当适时宜”、“治乱世用重典”的指导思想出发,他主张在立法上采取双轨制体系,即注重“常经”之法创建的同时,必须以重刑惩治奸顽。朱元璋说:“法令者,防民之具、辅治之术耳,有经有权。律者常经也,条例者,一时之权宜也”。[7]7"name=7>[7]他指出,制定一部统一的刑法典是十分重要的,这样可以使它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成为治理国家经久不变的根本大法,这样做既可革除“奸吏骫法、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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