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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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茂名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重要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1、降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逐年减少土地等级和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根据粤财法〔2017〕18号文,从2017年起分3年调整执行到位,至2019年,土地等级由原来的10级简并为5级。根据粤财规〔2017〕4号文

2、,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从1.8-13元/平方米调整为1-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从1.5-8元/平方米调整为0.6-4元/平方米。(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2、降低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落实执行全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的政策。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粤府〔2017〕103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新的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3.降低印花税税负。12执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70%作为计税依据,商业及其他企业的按销

3、售收入50%作为计税依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按销售收入30%作为计税依据。(市地税局)4、调整契税纳税期限。根据《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契税税款缴纳期限由原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调整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市地税局负责)5、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市国税局负责)(加黑的是照抄省府90号文,下同)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6、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在该控制范围内禁止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市城乡规

4、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7、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用地。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保障工业项目所需用地指标,“三旧”改造土地及省市追加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用地需求,纳入市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待遇;制定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优先保障工业项目用地供给。(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三旧”办负责)8、执行工业用地优惠地价。对于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12但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和经严格核算的实际取得成本。(各区、县级市政府及三大功能区管委会,市国

5、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负责)9、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灵活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但最高不得超过50年,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修正系数。鼓励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出让。(各区、县级市政府及三大功能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10、完善土地续期机制。执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文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或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内,土地受让方或承租方可提出申请,符合相关规划且经评价达到合同约定使用条件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租赁)方式续期使用;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且经有关单位评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

6、优先受让。(各区、县级市政府及三大功能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11、实行土地指标奖励。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奖励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县、区(园区)。(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12、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执行《转发关于进一步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茂人社〔2017〕105号),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从15%降到14%。(市人社局负责)13、进一步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用。根据《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茂人社〔2016〕5号),12实施失业保险优惠费率(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8%

7、、个人费率0.2%),同时推动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进一步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用。根据《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茂人社〔2015〕163号),继续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稳岗补贴,政策执行期到2020年底。(市人社局负责)14、继续执行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率优惠政策。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茂府〔2015〕53号),按照我市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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