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事故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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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晓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理智处理校园伤害事故2010年12月学校安全问题的背景与趋势背景:学校安全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范畴:一个是维护学校设施和环境的安全;一个是防范校园暴力。核心是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身心安全;学校安全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关注,需要包括教育、公安、卫生、建筑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解决的问题;近年发生在校园的凶杀事件近年发生在校园的凶杀事件发生在校园的踩踏事件发生在校园的踩踏事件给学生、家庭带来了严重伤害学校安全成为目前社会关注的问题,有多方面的因素。家庭关注度过高,教育观念的变化,保障机制不

2、健全等,安全问题有扩大的趋势(大中小学有所不同);1998年发生的索赔97万元的学生伤害案件,成为学生安全问题引起社会关注的一个标志;近几年几次重大的学生安全事故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全国中小学生2亿多,办学点10万个,每年因各种事故非正式死亡1万多人,相当于平均每天死1个班的学生;在实际的调查中,中小学大概平均每校每年发生1起学生伤害事故;调查表明小学高年级、初中的事故发生率最高;学校安全问题实际上是学校办学活动中必然要面对的风险,要树立风险意识当时主要问题: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成为困扰学校教师,影响素质教育实

3、施的重要问题;当时主要存在的问题:※责任不清楚※处理程序不规范※赔偿经费缺乏必要的保障与学校安全有关的法规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与学校安全有关的法规规章有关规章产生的影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以教育部第12号令的名义颁布,并报国务院

4、备案,为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实践中引发争议,但发挥了相应的作用,适用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进行调解;一些规则在很多地方司法机关认可;促进了许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促进了校园责任险的健全与完善,成为保险理赔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关于学校伤害事故的规定:※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

5、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

6、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案例:2002年10月15日课间休息时,北京某中学学生张某与同学打羽毛球,不料其所持的羽毛球拍脱手,击中了在一旁观看的同学吕某面部,造成吕左眼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双方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立即派车将吕某先后送至三家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吕某左眼球破裂伤并导致摘除,七级伤残。2

7、003年3月,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与学校赔偿其误工、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7.8万余元。张某认为应和学校共同赔偿吕某损失。而校方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问题: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处理所涉及的 基本理论与原则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成为学生伤害事故界定的标准:※时间※空间民事行为能力与学生安全我国民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10周岁以下为完全无

8、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到18周岁是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学生民事行为能力对学校安全工作和伤害预防的影响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责任归属的基本规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归责原则是判断伤害事故的责任,及确定此后的处理与赔偿等一系列的问题的基础,也就是说只有根据归责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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