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讲座伤害事故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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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人:吕忆兰宝丰县教师进修学校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分析(讲座提纲)一、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与特点二、关于学校的监护问题三、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归责原则四、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类型和方式五、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六、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七、中小学免责条件八、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对策一、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现状与特点(一)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教育教学活动、人身伤害(二)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现状与特点层出不穷;触目惊心;与日俱增;防不胜防;身心交瘁;相互指责;争论不休;无可奈何二、关于学校的监护问题(一)监护的含义是指为保

2、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而专门设立的一种监督和保护制度。监护制度特点的分析民法设定的一种监督保护制度;依据年龄和精神状态,公民可以分为三类人: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18周岁以上,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监护人与被监

3、护人之间一般具有血缘或拟制血亲关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自动解除。(二)监护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2、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3、代理被监护人某些民事行为;4、教育、管理被监护人。(三)监护的方式(请参见王洪成《关于学校监护问题的探讨》2000年第3期《教育研究与实验》)1、法定监护近亲属;其他亲朋;一些单位(父母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2、指定监护父母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法院3、委托监护最高法院1988年4月2日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

4、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可见,监护职责的转移并不必然导致监护人资格的转移或丧失;在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学校可以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关于学校监护问题的结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学校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在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学校可以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职责。三、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归责原则(一)关于学校的法定职责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应依法承担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责任。(二)关于伤害事故处理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也就是怎

5、样将责任归于行为人承担。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确定的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与过错责任原则有关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法院1988年4月2日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

6、位适当给予赔偿。2003年12月4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原告:某中学学生李某父母被告:某中学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某中学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等10万元。案情简介:2002年9月1日,某中学教师孙某

7、在办公室遗失现金400元。9月7日上午,孙某怀疑此事系本校13岁男生李某所为,便责令李某从上午10时到下午4时到自己办公室“问话”。最后,李某给孙某写了书面材料承认:“自己拿了孙老师的350元钱,用于买本子和一些食品,这个星期我没有钱,但我一定会还的,希望为我保密。”9月9日上午,李某从家里拿了400元钱到学校交给孙某,孙某才将此事向校长反映,校长让孙某退50元给李某,只收350元暂保管着。从此,李某始终处于恐惧之中,经常旷课。9月21日,李某回家写下遗书。9月22日,李某父母到学校,被该中学告之“李某偷孙老师350元钱”。当天,李某在学校服毒后被学生发现,

8、经抢救治疗无效而死亡。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令某中学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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