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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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保障当前,河南省生态补偿机制仍面临着基础能力和政府层面支持不足、生态补偿格局缺乏系统构建、生态补偿资金融资渠道单一、社会公众参与意识不足等问题,这是由于河南省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着市场补偿所占比例较低、公共支付体系实现形式单一、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因此,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河南省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河南省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化、系统化发展,全面加强法学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

2、系的公共制度。①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敦促破坏环境的责任者承担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生态环境保护的受害者,旨在突出对环境资源生态效益的保护,修正我国“资源无价”的错误观念,避免过度耗费自然资源而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搭便车”行为,从而促进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和保护,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处于爬坡过坎的关口,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等一系列矛盾问题凸显,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于此情形下,建立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于继续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面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色”发展理念有着极其重

3、要的现实意义。河南省作为中原粮仓,地大物博,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贫乏,承担着较大的生态环保压力,其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典型性和一定的影响力。有鉴于此,研究河南省生态补偿机制的现状,剖析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制约因素,并就该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对策建议,对于全面加强河南省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和应用价值。河南省生态补偿机制的现状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明确提出,为了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要实行资源的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机制,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五位一体”总体发展战略中进行谋划和部署,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

4、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②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首次写入五年规划。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可见,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高度重视,生态补偿已成为建设生态文明必不可少的环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依托国家生态补偿机制,结合河南省省情实际,河南省在生态补偿领域建设方面已初具成效。随着国家大规模生态建设和大型水利工程在河南省的实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以及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进行经济补助的开展,③全省范围内的生态效益补

5、偿框架已基本形成。以经济手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构建若干重点资源环境领域生态补偿机制。随着《河南省沙颖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出台,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生态补偿正式写入地方条例,形成了法律效力。④河南省生态补偿机制面临的问题河南省生态补偿机制的初步构建对于扎实推进全省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具有一定成效,但现行的生态补偿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尽管河南省相继出台的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性文件中,对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生态补偿金的扣

6、缴标准及操作细则做出规定,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基础能力和政府层面支持不足。现阶段,区域发展不协调且社会经济发展整体水平不高是河南省的一个典型特点,从而导致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条件方面难免捉襟见肘。政府购买是开展生态补偿的最主要资金,虽然国家生态补偿的支持范围已经囊括了河南省大部分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但总体来看,河南省获得全国生态补偿资金支持的力度仍较为有限,不足以负担起全省区域内的生态补偿资金标准。生态补偿格局缺乏系统构建。当前,河南省生态补偿的管理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且缺乏统一的责任部门,这种管理模式导致了生态补偿行为在实施中的分割。由于分工的模糊,管理职责

7、的交叉,各部门都从维护本部门利益的角度制定政策,易造成政策的脱节、割裂与冲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难以发挥其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许多跨地区、跨流域的生态补偿都涉及区域流域的利益调整和博弈,若没有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必然导致许多重要的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无法顺利实施。河南省目前仍未在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补偿依据、补偿途径、补偿数量等环节达成统一意见,部门在征收生态补偿费用、确定补偿标准时缺乏协调性、长期性和稳定性。不同地区、不同主体和不同流域之间的生态服务受益者和生态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不均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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