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宗教分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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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宗教分祈一般说来,法律作为一个社会的实证的规范或规则体系,它们约束人们的行为,保护人们的权利,例如,不可偷窃,禁止欺骗,借东西要还,签约必须履行,等等,这些都与现实的人类社会的生活有关,看上去与宗教或形而上学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它们或者是由国家或政府的立法机构颁布,或者是在人的生活实践中通过习俗、惯例等演变而成,但是,这些不同的各种奇样的立法规则、法律条文乃至习俗惯例、礼仪制度等,当追溯它们的正当性的,或者说当询问它们为什么要求人们遵守或服从的时候,就必然涉及到形而上学乃至宗教问题。为什么人们要遵循法

2、律的规则呢?为什么禁止偷窃、抢劫呢?对此可以有各种解释,可以从经济利益、社会安全、官方意志等角度来看这些问题。但是,有一个最根本的角度就是这些法律无论它们来自哪里,通过什么形态颁布,都首先或基本的在于它们是否有正当性(legitimacy),即是否是正义的法律,这是最关键的。一个非正义的法律很难要求人们遵从,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而不是一伙强盗的命令,最实质性的原因在于它们是正当的,具有着法律的乃至超越时空的正义性。不可说谎,严禁偷盗,履行契约,不可侵犯他人的财产等诸多古老的训诫,之所以在几千年的人类历史上为

3、不同民族和国家的人们所遵从,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它们是正当的,超越时空的,具有着普遍的正义性。正义性往往与宗教相关联,探讨法律的形上学基础,追溯法的价值根基,必然要涉及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正义有多种形态,有道德的,法律的,宗教的,有个人的,群体的,有形式的,内容的,等等。法律的正义主要体现为形式和程序的正义,古希腊、罗马思想家们对此就有深刻的论述,例如,亚里士多德就区分了自然、法律与德性等三种基本的正义形态,罗马法学家对于法律正义也有充分的论述,他们的理论直到今天仍有指导性意义。但是,法律乃至社会正义只涉及

4、现实的正当价值,它们并没有说明为何是正义的,或者说没有开启超验正义的维度,没有阐释为什么人们之间要相互平等对待,要尊重人的生命和价值,要按照普遍性的程序和形式处理司法纠纷,法律权威要建立在正义的本性之上,一个政府不可野蛮地使用暴力,等等。对于上述问题,人世间的法律条文本身乃至道德解释都难以给出有说服力的论述,超验正义的角度给人世间开启了一个不同于世俗世界的神圣王国,这个王国为人的世界提供了一种新的标准,或许正是因为神或上帝平等地看待人,把人视为有价值的存在,人世间的法律才据此具有了正当性,超验正义为法律的

5、正义提供了最终的价值根源。从人类早期的自然神论到现今的新自然法学派,从神义论到人义论,乃至现代虚无主义,从自然天道观到现代人权理论的“髙级法”背景,乃至底线的全球伦理,我们看到,古今东西,在世界各地,无论哪个民族,何种文化,它们的法律规则都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它们的法律背后都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存在着某种宗教意义上的价值诉求。追溯法律价值的形而上学基础必然要涉及正义的超验形态,关于这个形态在法律思想史上存在着一个历史的演变过程,下面本文将对这个法律背后之神学诉求的形态演变做一个粗浅的勾勒。就法律与

6、宗教的关系问题来看,自然神时期的关系是最直接和感性的,在这个形态中,法律之言辞与神之言辞是密切结合在一起的,神或上天的语言,就是法律,就是人们必须无条件遵行的戒律,法律就是神或上天的禁令,这些上天的神之戒律通过神职人员(祭司)或更早的歌咏者(如古希腊的荷马)之口宣示出来。如《摩奴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等,乃至更早的神话传说等,其中的律法诫条与神的启示杂揉在一起,没有什么分辨。这些以神的名义颁布的宗教戒律在人类的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们是调整当时社会秩序和价值诉求的总纲,在那里。神

7、谕与戒律是合二为一的,没有这些戒律,神的威严和功能无法显示,没有神谕,这些戒律也就成为无源之水。至于为什么神要宣示这些戒律,这些戒律要冠以神的名义,关键在于正义,神的本性为这些人类社会所必须的规则戒律提供了一种最后的正当性支撑。一般说来,法律之治是人类社会的世俗法律的统治,在任何一个社会,通过国家颁布的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惩罚不法之徒,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个人权利,实施司法救济,抵制强权横行,都属于法治秩序。但是,问题在于,如何能够甄别现实的世俗法律,无论是国家颁布的法律还是法律人所造的法律,它们确实是一种

8、理性的而又公正的法律呢?以什么标准来衡量和评判实证的法律不是假借法律之名而在维护一小撮统治者的既得利益呢?显然,现实的实证法就其自身无法给出有说服力的说明,关于这个困惑实证法的难题,早在古代的思想家那里就被尖锐地提了出来,例如,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智者学派就对当时的城邦法律提出诘难,认为它们不过是一伙国家大盗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强行指定的,这一点与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庄子所谓“窃国者侯”的诘难具有异曲同工之妙。[63现代的法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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