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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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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电力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行为程序正当、依据明确、结果恰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电力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依据《上海电力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诉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高职学生以及研究生。第四条学生必须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有
2、错必纠的原则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或通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决定;(2)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决定;(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第六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为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本规定所指的学生申诉;(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
3、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三)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做出申诉复查决定;(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校长会议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或代理人;(五)对学校各部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表(见附件),并附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文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院(系)、专业、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2)申诉的事项、要求、理由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3)提出申诉的日
4、期。对申诉材料不齐备者,受理申诉机构应要求学生在两个工作日内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第九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原则上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第十条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不得再次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申诉处理工作。第十一条学生的申诉行为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秩序。第十二条申诉期间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申诉人的原处理单位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5、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第三章申诉处理程序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学生申诉后,应当确定相应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并负责处理该申诉。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
6、复查;(二)听取申诉人或代理人的申辩,向申诉人或代理人进行书面询问;(三)听取原处理部门(单位)领导、经办人以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四)对申诉人或代理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第十六条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向申诉人或代理人和相关院(系)或者其他人收集证据。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代理人,因故确需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告知申诉人或代理人。第十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议决定:(一)原处
7、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4、有证据证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第十九条原处理决定被撤销后,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责令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决定的,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书面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产生效力,并送达申诉人或代理人和
8、相关部门。第二十二条复查结论应当写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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