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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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考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本体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究竟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2.法律实证主义(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

2、,代表人物如奥斯丁、哈特、凯尔森。3.非实证主义理论(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如阿列克西。【提示】法的概念的争议属于未直接考查过的知识点,但是对于三大法学流派的基本主张曾经在考查其他知识点的时候涉及过。在复习时对于三大法学流派的基本主张应该有基本的把握。流派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核心观点法

3、律渊源中体现自然法学法的精神与价值价值分析法与道德有必然联系;法的效力根据来自内容道德上的正确法理与一般法律原则实证法学法的规范形态规范分析法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法的效力根据来自正式的国家制度事实。(如制定法的活动)制定法与先例社会法学法的实际效果经验分析法的效力根据来自于社会心理接受或习惯习惯二、法的本质1.正式性法的正式性也称作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2.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

4、上看具有公共性、中立性;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3.社会性法的社会性又称法的物质制约性,指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三、“国法”及其外延1.国法的定义:国法指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2.国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立法机关)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提示】“国法”及其外延属于未考知识点。四、法的特征(

5、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1.规范性的含义:(1)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2)针对规范制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3)在其有效期限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2.法律调整的对象:(1)法律调整的对象仅仅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涉及离开行为单纯的人的内心世界、思想、灵魂。而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不但调整人的行为,更多地调整人的内心世界。(2)法律调整的行为不是单个的人的行为,而是人们的交互行为。3.法与自然法则、技术规范、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1)法不同于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其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不具有文化意蕴;与此相比,法律规范是一种文

6、化现象。(2)法律不同于技术规范。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利用自然的行为准则;而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违反社会规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3)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宗教、道德、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和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律教育网1.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2

7、.在民主法治国家里,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近代以来,法虽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具有地域性、民族性。但一国法的内容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注意】1.“法的普遍性”主要是就第一种含义来说的。2.其他社会规范在适用效力上多采取“属人主义”,而法在适用上则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四)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1.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不仅为社会主体设定义务,也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权利紧密相连,正是通过这种设定,法才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律具有既关注权利也关注义务的两面性。【注意】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其内容主要是

8、对主体的义务性要求,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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