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2047140
大小:58.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26
《笔记解读《法理学》—法本体》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笔记解读《法理学》—法的本体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四节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我国目前所讲的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两种不同的解释。 1.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2.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
2、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 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纹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纹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5.在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1)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
3、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 (2)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笔记解读《法理学》—法的发展 第三章法的演进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第二节法的发展 一、法的历史类型 1.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
4、类。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 2.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社会形态的划分相一致,人类社会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3.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的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的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但是,这种更替不是自发进行的,而是必须通过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来实现的。 二、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 1.英国的梅因把法分为“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
5、。 2.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后来他又补充提出下一阶段的法是世界法; 3.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 4.美国的昂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类型有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5.日本的田中成明将法分为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等。 笔记解读《法理学》—法的演进 第三章法的演进 第一节法的起源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1.法与原始社会规范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
6、建筑,两者有着许多共同点: (1)两者都属于社会规范; (2)都要求人们普遍遵守,并且有一定约束力;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3)都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各自的经济基础所决定; (4)都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2.两者又有根本的区别: (1)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 (2)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原始社会规范反映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利
7、益和意志; (3)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传统力量和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保证实施的。 (4)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法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内的所有居民;原始社会规范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 笔记解读《法理学》—法的运行第五节 第二章法的运行 第五节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1)首先,法律解释往往由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 (2)其次,法律解释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
8、结合起来进行。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