桶装水纯净水生产企业标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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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纯净水企业培训培训内容:一、总体情况分析二、日常监管中,企业易出现的问题三、2014年各级监督抽查不合格汇总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解读一、总体情况分析严格市场准入门槛,目前已有10家饮用纯净水生产企业由于生产区与生活区不能完全隔离、成品库面积较小等原因,主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申请换证。截至2014年底,武进辖区内共有饮用纯净水生产企业25家。二、日常监管中企业易出现的问题洗手更衣未正常使用人流、物流通道未及时关闭,存在交叉污染生产车间有杂物、地面积水较多台账记录不完善化验室不在使用状态生产条件不符

2、合:非自动灌装、空气净化器、风淋设施闲置、洗手消毒不执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79号令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出厂检验不执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79号令)第九十四条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

3、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二)导致亚硝酸盐项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水源水质污染,污染源可能从肥料、污水、饲养场或地质元素中渗入,若企业一般以自来水为原料,不容易发生水质污染。存在亚硝酸盐超标必须切实考察企业生产现场及设备,考察是否存在储水蓄水设备,以及生产环节中引入的二次污染;若企业以地下水为原料,则须加强水源水监控和保护。原因分析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解读(一)制定情况1、在《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及《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2003)的基础上,整合修订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

4、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2、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标准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解读(二)变化(GB19298-2003)(GB17324-2003)(GB19298-2014)1、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解读2、修改了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天然矿泉水将另行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

5、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解读3、修改了定义包装饮用水: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解读4、修改了原料要求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有两种主要来源:一是公共供水系统;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又可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来自于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来自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分别符合GB5749中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的要求,即:采用地表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6、(GB3838)的要求,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要求。这些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其水质应达到GB5749的要求,再进入生产包装饮用水的后续加工工序。由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pH值一般不会发生变化,食品加工用水可以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pH值执行。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解读5、修改了感官要求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解读6、修改了理化指标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解读7、修改了微生物限量△关于微生物指

7、标本标准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新增了铜绿假单胞菌指标,不再保留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计数、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指标。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解读8、修改了检验方法9、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规定△关于“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的标识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对仅使用加工助剂(如氮气)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

8、11)规定,可不标示加工助剂,也不需标识“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关于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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