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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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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纯经济损失的理论与中国法实践及展望摘要:欧美国家有的学者将纯经济损失提炼出四种主要的类型:反射性损失、转移性损失、公共服务和设施的关闭、对错误信息或专业服务的信赖。笔者认为,对纯经济损失的类型进行分类,所为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最大限度的将纯经济损失这个范畴予以类型化,并制定出相应的法律制度,从而更加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处理案件。 关键词:纯经济损失;类型;法律 :F12:A:1006-4117(2011)10-0160-02 一、纯经济损失的类型分析 在理论界,对于这一问题的观点众多,在比较法上来考量,欧美国家有的学者将纯经
2、济损失提炼出四种主要的类型:反射性损失、转移性损失、公共服务和设施的关闭、对错误信息或专业服务的信赖。我国学者张湘兰,朱强在其《论纯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从欧洲比较法展开》一文中也采此观点;有的学者则将纯经济损失分为七类:错误信息(或过失误述)、过失服务、瑕疵产品/建筑、第三方受益人、公共义务/权力、先合同交易、环境损害。此外还有关于纯经济损失的六分法,八分法等多种观点。各种观点可谓都自有其分类的一番道理,并且都能自圆其说。笔者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前提下,以前辈的观点为基础,认为纯经济损失分为以下三类: (一)关联型损失。关联
3、型损失也有学者称为“反射性损失”顾名思义是指纯经济损失的发生是基于纯经济损失受损人与致害行为直接损害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的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这种关联关系最典型的例如合同关系,雇佣关系等。例如典型的也是纯经济损失理论中提得很多的挖断电缆案件,无论是导致的工厂断电的机械损害损失,还是务工损失等这些纯经济损失的发生都是基于工厂方或者说用电方与直接财产权受损的电力公司之间的供电合同。这就是典型的关联型损失。在认定该类型的损失时关键是要看能否找到纯经济损失受损方与实体权利受损方之间的关联关系。 (二)转移型损失。转移型损失的明显的特征就
4、是三方关系的简单化,转移型损失的纯经济损失受损人,在转移过程前其实质上是并没有受损失的,而是他与实际权利受害人之间的某种原因而导致了实际权利受害人所受的损失转移给了该第三人,从而导致纯经济损失的发生。所以,这个转移关系的存在是界定该类型纯经济损失的标准。这也是转移型损失与关联型损失的本质区别。这种转移通常产生于所有权和使用权或风险承担分离的租赁、买卖、保险或其他合同,也可能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如:A的雇员B因C过失驾驶而受伤,三个月不能工作,而某法规定A在B误工期间仍须支付工资。这样,通常由B承担的损失被法定转移给了A。 (三
5、)专业性信赖损失。专业性信赖损失是指纯经济损失受损人基于对某专业人士的专业性的信任,而为或不为某一行为,结果导致损失的发生。该类型的纯经济损失要求致损人具有专业技能,并且这种专业技能是导致损失发生的直观因素。这种类型的纯经济损失多发生在咨询,会计,法律等服务行业。最典型的例子是会计师虚假财务报告,错误审计等行为的案例,例如:会计师A在审计上市公司B时出现疏忽,高估了该公司的净值;投资者C出于对该审计的信赖,以实际价值的两倍购买了B的股票。这时,C的损失并非因对B的损害而起,而是由于错误的信赖A的审计结果。 二、欧美国家和中国立
6、法现状与实践比较法研究 欧美各国基于不同的价值和目的考虑,对纯经济损失作出了不同的立法和实践选择。以英国为代表的强调实用主义的国家,其法官注重考察个案结果的社会经济意义,不为抽象的侵权法原则或是绝对权的列表所左右,而是通过“注意义务”概念进行司法筛分。所谓的“注意义务”实质上就是政策考量。但英国法中也有明确的所谓的“排除性规则”即英国法明文规定:因对他人的人身或有形财产以外的经济利益造成的损害而导致原告受纯经济损失时,则原告不能请求侵害人对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此规定,英国法中大量的纯经济损失案件是得不到赔偿的,但由于判例
7、法传统的原因,英美国家法院法官创制了如“邻近性”“特别的关系”等理论解决实际问题,所以在实质上分析,英国在此问题上仍然是以以实用作为其出发点。与英国同采实用主义的还有苏格兰和荷兰。以法国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国家,立法并未区分实际损害和纯经济损失,遭受纯经济损失的人大都可以依法国法获得侵权上的保护。法国纯经济损失案件的处理,主要取决于一般责任要件的认定,其中,尤为强调“因果关系”的认定,该种“因果关系”跟英美国家的“注意义务”其实如出一辙,也是一种政策考量,但是法国的法官并不承认这种政策考量的存在。 我国对于纯经济损失问题的研究和立
8、法都起步较晚,但是也并非无据可循,《民法通则》第102第二款有规定,该条款并不像《德国民法典》那样将可赔偿损失仅限定于“权利”损失,所以,我国《民法通则》并未排除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此外我国《证券法》第161条即是纯经济损失中典型的专业信赖型损失的赔偿依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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