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烟刑事犯罪司法实践中证据运用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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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烟刑事犯罪司法实践中证据运用浅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司法实践中涉烟刑事案件逐年增加,各种新情况层出不穷,类型复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对办理涉烟刑事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和详细的法律依据,但司法实践中,办理涉烟刑事案件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涉烟刑事犯罪的相关罪名概述  (一)涉烟刑事犯罪的相关罪名  涉烟刑事犯罪是一个较为宽泛的说法,其可能触犯刑法的单个罪名,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

2、识罪及非法经营罪等;也可能因为牵连或者竞合,同时触犯刑法的多个罪名,涉及到数罪并罚与择一重罪处罚的问题;同时涉烟犯罪还可能引发其他犯罪,如妨害公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包庇罪等。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接触的涉烟刑事犯罪较多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8  2、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其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

3、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具体到涉烟刑事犯罪中,该伪劣产品则为假烟,在客观方面的表现通常为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  3、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三)非法

4、经营罪  1、概念:非法经营罪是指违法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犯罪构成: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有关非法经营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涉烟刑事案件具体表现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属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经营行为的违法性。  3、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

5、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办理涉烟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8  (一)证据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  1、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不稳定特点较为突出  言词证据是对犯罪经过最直接的反应,但因其不稳定性,在缺乏其他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无法仅以此作为定罪的依据。涉烟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长期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心理素质较好,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在归案后,往往避重就轻,仅供述被现场查获或侦查较为困难的犯罪事实,且存在多次供述不一致的情形,反复性较强。如我院办理的一起涉嫌销售假烟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2002年以来,多次驾驶摩托三轮车向城乡结合部的小商店销售假烟,但在归案后,其仅供述了20

6、05年、2008年的四起犯罪事实,对其他行为拒不供述,且在多次供述中,对销售的数量、销售假烟品牌供述不一致,未形成较为稳定的证据。小商店的店主本身处于两种身份,一方面是上一级售假者的购买者,另一方面是销售假烟者,其供述更是缩水严重,有的仅是供述被烟草部门查获、处罚时情况,对于购买的数量、种类往往无法与上一级售假者相吻合,致使办案中对于销售假烟的数量、种类、金额等确定较为困难。  2、相关书证提取困难,影响销售数量、金额的认定  涉案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不会将销售记录明明白白的记录下来。侦查机关抓获嫌疑人后,不能第一时间明确其住所,且对其住所的搜查意识不强,即使存在销售记录的

7、,也往往导致该相关书证的缺失,致使案件承办人仅能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购买者的证言等一些言词证据来认定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细节。  3、鉴定结论合法性易遭质疑8  涉烟刑事案件中在确定相关罪名时,关键的证据是看生产、销售的是否为伪劣卷烟。在司法实践中,因卷烟这一特殊物品,其在查获时往往除了被当场查获的卷烟外,其余已被销售至他处或者是已被消费,而导致已被消费的卷烟无法做出鉴定结论。同时伪劣卷烟的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根据《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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