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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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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责任与法人人格关系的几点思考摘要:我国的《民法通则》的指出,与一定成立条件相符合的法人,法人人格才能具有。文章阐述了独立责任与法人人格之间的关系,并对我国通过此种路径的立法背景进行解析,进一步提出构建我国独立责任与法人人格制度的思考。 关键词:独立责任;法人人格 一、实证与历史对独立责任与法人人格进行考察 我国成立法人人格的条件之一就是独立责任,关键就是对独立责任与法人人格之间的关系缺乏真正认识。法人的人格必须先有,然后才可以谈独立责任。 1.历史对独立责任与法人人格的考察 在古罗马时期肇始了法人人格制度,古罗马法通过对传统人格观念进行突破,开创了把团体当做人
2、格的创举,为充分发展法人制度为其提供了生存的土壤。罗马帝制阶段,法人制度被法律所承认。学者彼得罗·彭梵得在《罗马法教科书》中提出“如果什么东西应给付团体,它不应给付团体所属的个人,个人也不应偿还团体所欠之债”,指出了法人的独立责任在罗马呈现出来,事实上这句法彦仅仅隔除了其成员和法人社团之人格,并予以了说明,不能简单的、错误的把法人当做独立责任的肇始。 中世纪阶段,罗马法人观念对法人观念产生了深深的影响,法人成员还普遍存在间接或直接的责任的情况。通过教会法和日耳曼文化的不断冲击,在另一个层次上传统的罗马法法人观念有了进一步发展,但法人人格与法人责任的独立还具有很远的差距。
3、 特许公司阶段。特许管理公司成员各负其责各自经营,产生独立责任的可能没有,特许合股公司的发展和产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而且其社员的责任的不稳定亦具有限性。 工业革命阶段。受到工业革命、自由放任和政治平等在的主客观上的需求,给予了股东有限责任的立法条件,人们利用商事领域责任约束的法律开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提供给股东有限责任的立法产生以依据。这阶段通过各种实践方式人们来对不可预测的投资带来的的责任进行限定,从而使有限责任的法定化产生。 通过历史充分证明,独立责任的产生并不同步于法人人格制度的产生,缺少因果关系。法人人格制度产生的过程中,并没有真正地产生法人的独立责任,发
4、展到工业革命阶段的法人制度,才真正建立法人独立责任。 2.通过实证对独立责任与法人人格进行考察 《德国商法典》刚开始对四种公司如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加以规定,后来由于源自政治控制的要求,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又通过单行法形式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并将法人资格赋予。所以,两合公司、无限公司在德国法上并不没有法人资格。 《法国民法典》指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另外《法国商事公司法》又指出:相对于合股公司股东的地位来讲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的股东基本都具有。 《日本民法典》通过德国模式完善其基本法人立法模式,但在公司性质这个问题上《日本商法
5、典》运用的是法国模式。《日本商法典》指出: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构成了公司的全部。说明日本在独立责任的范围内也没有将法人人格限定。 总之,大陆法系主要立法体例对成立法人人格的必备条件是法人独立责任并没有予以肯定,对各国的制度实施横向比较很明显的发现,法人人格与独立责任不存在关系。 二、研究独立责任与法人人格的价值论 拟制说、实在说和否定说先后成为了法人人格的本质。三种学说有着共同的价值,但却各不相同。法人人格作为中立的一个概念,方便交易是对其价值的充分体现,其本身既不向债权人倾斜,也不向法人的成员倾斜。 受到股东有限责任的影响,其直接推动了法人独立责任的产
6、生。法人责任的独立,不会因为其人格的获得而理所当然的实现。相反,却是通过多个世纪的不断发展,法人人格产生的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才得以获得公司法人的责任独立。投资者受到政治思想、自由平等经济以及工业革命的推动实施有限责任,为了对传统无限连带责任问题加以防止,逐渐采取实践及立法斗争而实施。所以,法人独立责任的作用就是倾向保护法人股东,降低公司股东的风险。 总之,法人人格和独立责任没有一致的价值取向。独立责任是法人责任形态,是选择怎样分散风险和实现便利交易;法人人格是中立的概念。 三、分析法人制度的立法背景及原因 我摘要:我国的《民法通则》的指出,与一定成立条件相符合的法人,
7、法人人格才能具有。文章阐述了独立责任与法人人格之间的关系,并对我国通过此种路径的立法背景进行解析,进一步提出构建我国独立责任与法人人格制度的思考。 关键词:独立责任;法人人格 一、实证与历史对独立责任与法人人格进行考察 我国成立法人人格的条件之一就是独立责任,关键就是对独立责任与法人人格之间的关系缺乏真正认识。法人的人格必须先有,然后才可以谈独立责任。 1.历史对独立责任与法人人格的考察 在古罗马时期肇始了法人人格制度,古罗马法通过对传统人格观念进行突破,开创了把团体当做人格的创举,为充分发展法人制度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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