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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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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出土《田律》看秦汉法制的变革-法律从出土《田律》看秦汉法制的变革张娜*内容摘要:史书多有“汉承秦制”的记载,并且除郡县、职官、律历等制度之外,在法制方面也多有秉承。20世纪以来出土秦汉法律文献的问世印证了这一点。不止于此,已有学者发现汉对秦法制除继承之外,也有发展变革之处。以出土秦汉《田律》的相关内容为中心,揭示了汉对秦法制的具体变革。汉较秦在田、道等规划管理制度上有所加强;从秦到汉阴阳五行思想呈现逐步向法律领域渗入的趋势;汉初基本继承了秦的赋税名目,但有一定减轻。此外汉代加大了对马牛的重视与保护力度,在酒禁政策上也有所发展。关键词:睡虎地
2、秦简二年律令田律变革*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1〕《二年律令》以下简称《二年》。〔2〕高敏:《论西汉前期刍、稿税制度的变化发展——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之二》,载《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文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5—108页。〔3〕李学勤:《简帛佚籍与学术史》,江西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10-118页。〔4〕李孝林:《〈二年律令〉:汉承秦制而发展之》,《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5〕魏永康:《秦汉“田律”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从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简《
3、二年律令》中的秦汉《田律》来看,〔1〕其主要围绕田制、农作物等物产、赋税三项内容进行规定。在我国古代社会,农业作为衣食之源的同时,又是国家赋税的重要来源,是国家政治与经济的基础,因此,与其相关的《田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将秦汉《田律》进行比较研究的论著不多,在可见的论著中有对秦汉《田律》个别律文进行比较的。如高敏的《论西汉前期刍、稿税制度的变化发展——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之二》一文,比较了“入顷刍稿”条的内容;〔2〕李学勤在《秦律与〈周礼〉》一文中比较了“春二月”条、青川木牍“为田律”条的内容;〔3〕李孝林的《〈二年律令〉:汉承秦制而
4、发展之》一文也主要比较了“入顷刍稿”条的内容。〔4〕此外也有专题对秦汉《田律》进行比较研究的,但也不多。如魏永康在其学位论文《秦汉“田律”研究》中,对秦汉《田律》释文进行考校并对其内容进行相关研究,但不是从汉对秦法制变革的角度出发。〔5〕笔者尝试利用出土《田律》相关资料与传世资料,以及学者论著,揭示秦汉法制变革在《田律》中的体现。这种汉法对秦法损益的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尝试,随着研究的深入会在以下几点有所新的认识:第一,可以从中窥探汉初对秦法的一些评价与认识,从而帮助我们更客观的认识、理解秦法,以及秦法与秦亡的关系;第二,可以具体了解汉承秦之后
5、,法制上有多大程度的发展;第三,可以从法律上去感知秦汉时代、政局、统治思想的变化,即从法律的维度去看秦汉王朝更替阶段的历史;第四,可以帮助我们更清楚地了解秦汉法律的细处,从而更好的认识秦汉法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奠基地位。一、《田律》中指导思想的变革《秦律十八种·田律》简4-7中记录了关于春夏二季对山林、植被、幼兽、鱼鳖、水泉畅通的保护内容。而在出土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张家山247号汉墓的《二年·田律》简249—250中也有与其相似的规定。在这类律文的背后,有其思想支撑。秦《田律》的该条在《逸周书·大聚》、《吕氏春秋·十二纪》、《上农》中都能找到
6、相关内容。〔6〕而这些文献中记载的农业生产经验的背后,蕴藏着当时人要“和阴阳”、“顺四时”的思想信仰。如果“阴阳失次,四时易节”,会导致“人民淫烁不固,禽兽胎消不殖,草木庳小不滋,五谷萎败不成。”〔7〕后果非常严重。可见,在先民的思想中阴阳四时的协调,是十分重大、不可怠慢的事情。而这种阴阳五行观念便是上述律条中所蕴含的思想信仰。在张家山汉简《田律》简250中还规定戊己日不可兴土功,在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中也有戊己日为土忌日,不可为土功的内容,这也是阴阳五行思想的体现,同样承自秦。阴阳五行思想如此向法律渗透,在秦与汉初还仅仅露出苗头。西汉中
7、期以后,阴阳五行思想在法律制度领域又有所发展深化,而阴阳五行思想在法律领域的大肆渗透,当属在王莽策划下,于元始五年以太皇太后名义颁布的《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大张旗鼓颁布《月令诏条》,并非因为其内容十分利于百姓生产,只是王莽仿周公,企图实现自己的政治野心的一个重要步骤。〔8〕不管《月令诏条》对百姓生活的实际指导意义有多大,其以“诏条”的形式颁布,便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违反,就要追究法律责任。在《居延新简》中就有光武帝建武四年五月、建武六年七月,督查吏民是否犯“四时禁”的文书。〔9〕阴阳五行思想在法律上的影响还不止于此,据《后汉书·肃宗孝章帝纪》
8、记载,章帝在元和二年颁诏规定十一月、十二月不可论决囚犯。其理由是根据月令冬至之后是顺阳助生的时节,不可审判断罪,而且“王者生杀,宜顺时气”。陈宠为了强调章帝此举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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