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秦汉简牍看秦汉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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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秦汉简牍看秦汉赋税制度  [摘要]赋税是支撑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秦汉赋税,主要有两类,一是土地税,按田地亩数征收,如田租、刍稿税等;二是户税,为人头税,按户征收,如户赋、户刍等。[关键词]田租;刍藳税;户赋;户刍[中图分类号]K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14)01—0068—02赋税是支撑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税是政府向国民征收的用以供养政府人员的财物,赋是政府向国民征收的用以供养军队的财物,在战国秦汉时期,税赋泾渭分明。秦代国家建立了严密的户籍制度,掌握小农家庭的人口、年龄、生产

2、和生活资料的占有状况,并以此为依据,向农户征收赋税。秦代赋税,主要有三类,一是土地税,按田地亩数征收,如田租、刍稿税等;二是户税,为人头税,按户征收,如户赋、户刍等;三是杂税,如关税、市租、矿产税、酒税、鱼税等。〔1〕秦汉简牍不断出土,为我们探讨秦汉赋税制度提供了可能。一、秦汉田租征收8田租乃国家向土地经营者按田地多少征收的田地收益税,秦统一全国后仍征收田租,但史无明文记载,征收标准难以考证。里耶秦简和睡虎地秦简中有关田租征收的记载,为我们探讨秦汉田租问题提供了帮助。张信通(2012)认为秦国及以前按土地亩数征收,统一全国后的秦

3、代按田地产量定额征收。〔2〕关于秦代土地性质及田租征收,张金光(2004)指出:“在普遍土地国有制下,秦土地有两种基本占有形态和经营方式,一部分是由国家政府机构直接经营管理,一部分则是通过国家授田给私人经营使用。”〔3〕肖灿(2010)认为,“税田”是由国家政府机构直接经营管理的耕地(即公田),收益归国家所有;“舆田”是国家授给私人使用的耕地,按一定税率缴纳田租。〔4〕里耶秦简给他们的观点提供了有力证据。里耶秦简J1(8)1519号简载:“迁陵卅五年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亩一石五,户

4、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都田十七顷五十一亩,租二百卌一石。贰田廿六顷卅四亩,租三百卅九石三。凡田七十顷卌二亩,租凡九百一十。”〔5〕8(释文,七五)根据于振波(2012)的推断,当时征收田租,乃分别从各农户田地中划出一定数量的“税田”用于交租,“税田”上的产出全部作为田租上交国家。因此,有关部门在登记田租征收情况时,既要注明田地总数,又要注明税田总数,以及平均亩产量(即产出率)。〔6〕由上可知:1顷为100亩,10斗为1石,平均每亩地的产量为1.5石(即产出率)。税田亩数等于田租量(石)/每亩地

5、产出率,田租率等于税田亩数(亩)/总垦田亩数(亩)。为此,我们可以得出秦始皇35年迁陵县都乡、启陵乡、贰春乡的垦田亩数(亩)、田租数量(石)、税田亩数(亩)及田租率(%)的统计数据,如下表所示:可以看出,第一,秦代征收田租主要是实物,秦始皇三十五年迁陵县启陵乡、都乡、贰春乡的田租率平均为8.3%,三乡之中,田租率最低的为启陵乡,为7%;贰春乡其次,为8.5%;都乡最高,为8.82%。这反映出秦代农民田赋较重的事实,农民几乎将垦田产量的近十分之一作为田租上交给政府。第二,简文中舆田和税田同时并列,并且,启陵乡、都乡、贰春乡所垦田亩

6、总计52顷95亩,田租总计677石9斗。其间并未提到税田问题,该简文反映了舆田、税田分别代表不同性质的土地,税田不包含在舆田内,它是由县级行政单位直接管辖,由国家购买的“官奴隶”直接耕种,与县下属各乡没有任何关系。〔7〕二、秦汉刍藳税征收8刍稾,即饲草禾杆,为农作物的附属物,出自于土地,一是用来饲养牲畜,二是用来做燃料。政府征收刍稾,主要是供战马饲料之用,是一种重要的战略物资,因此,刍稾税是秦汉时期重要税种之一,刍稾也可以折算为钱征收。春秋以前,已经存在刍稾的征收,不过,那时刍稾税一般是在发生战争时临时征收的,不是固定税种。战国

7、至秦,由于战争频繁,对牛马草料的大量需求使刍稾税成为国家的固定税种。〔8〕刍稾税与田租一样都是按田亩面积与田租一起征收,可视为田租的附加税。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都有刍稾税征收的记载。如,睡虎地秦墓秦简《田律》载:“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9〕(27-28)此条律文规定,每顷田地应缴纳的刍稾税,按照所受田地的数量缴纳,不论耕种与否,每顷地缴纳刍税三石、稾税二石,在该简文中,刍稾税征收的是实物税,但也可以折纳为钱币征收。秦汉时期的刍藁税还实行按土地优劣等级的不同征收的办法,这样则更为合

8、理,如,张家山汉简《秦律十八种·田律》载:“入顷刍藁,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刍)二石;8藁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藁,县各度一岁用刍藁,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藁。刍一石当十五钱,藁一石当五钱。”〔10〕该简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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