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9558574
大小:41.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03
《全省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全省在建水利工程项目质量问题整改落实专项督查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强我省在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行为,及时发现在建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开展全省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问题整改落实督查行动实施方案。一、开展全省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问题整改落实督查行动的必要性近几年来,由于我省水利
2、建设规模的迅速扩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不足,一些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粗放,甚至缺失,特别是有的参建单位和参建人员质量意识、责任意识淡薄,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对相关责任人不处理、不问责,对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以问题为导向,及时纠正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违规的质量行为,建立质量责任追究的长效机制,提高全省水利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水平。7二、督查范围三江一泡治理工程、引嫩扩建骨干一期工程及其配套灌
3、区工程、青龙山灌区工程、绥棱县阁山水库工程、穆棱县奋斗水库工程、尚志市幸福沟水库工程、通河县二甲沟水库工程、及主要支流工程、中小河流工程、国土防护工程等我省在建的国家及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三、督查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规范规程为依据,对照2016年以来各有关部门历次稽察、质量巡查、监督检查、质量考核、质量飞检中发现的质量方面存在问题的清
4、单,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跟踪质量问题的整改效果,建立质量责任问责机制,进一步规范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促进质量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四、督查工作安排本次督查分为三个阶段。(一)自查阶段,时限为2017年87月20日至8月31日。在此阶段,各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检测、施工等参建单位对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质量行为进行全面自查,并结合历次稽察、质量巡查、监督检查、质量考核、质量飞检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开列问题清单,落实整改责任人。责任人包括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检测、施工等各参建各方的相关
5、人员;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的责任人要按项目法人负责人、总监和项目法人现场代表、标段监理工程师两个层级设置。三江一泡工程,项目法人方面的责任人要落实到三江局、三江一泡的建管处、指挥部和标段现场甲方代表四个层级。各项目法人应于8月31日前将所开列的质量问题及各级责任人清单上报厅建管处(上报格式详见附件)。(二)整改落实阶段,时限为2017年9月1日至9月25日(引嫩扩建骨干一期工程至10月20日)。在此阶段,各项目法人应根据所列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查明原因,厘清责任,分级负责,逐条整改,并于9月26日(
6、引嫩扩建骨干一期工程至10月21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厅建管处。(三)现场抽查阶段,时限为2017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在此阶段,省水利厅派出由厅建管处、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组成的两个督查组,对照上报的问题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结合近两年来历次稽察、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筛选,从中选取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或质量管理规定,工程质量问题多、返工难度大的项目进行抽查。督查组将采取深入工地现场、调阅内业资料、咨询参建人员等多种形式核查整改效果,做到查实、查细、查准,督查到具体问题、具体责任人
7、。五、处理措施7要建立质量责任问责制度。督查中如发现有关参建单位和人员自查不力的,或是对整改工作敷衍塞责整改不力,对仍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督查组将视情节,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批评并在水利厅网站进行公示,或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处理。(一)项目法人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要责令其改正,由其主管部门予以其它纪律处理。(详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水利工程质量管
8、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二)因设计单位原因,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的,要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并在水利厅网站进行公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三)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