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ID:19557541

大小:41.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10-0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_第1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_第2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_第3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_第4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_第5页
资源描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公安局:为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信息核查工作,防止其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侵害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办案规定,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指导

2、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2018年6月22日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指导意见为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信息核查工作,防止其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侵害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办案规定,制定本意见。一、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和传统方法,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确保他人身份信息不被犯罪嫌疑人冒用。各级公安机关情报、网安、刑事技术、户

3、政、派出所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为办案部门查清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提供支撑。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嫌疑人身份核实工作。二、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应当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其以下内容并记入笔录:“你应如实供述本人身份情况,你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将不计算羁押期限,从查清你的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你清楚了吗?”12三、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通过犯罪嫌疑人的指纹、DNA等生物信息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填写《犯罪嫌疑人身份核查情况说明》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并附卷,可不用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函调其户籍信息。(一)公安机关办案部门通

4、过居民身份证内登记指纹可查实被抓获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根据核实情况填写《犯罪嫌疑人身份核查情况说明》,由核实民警和审核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二)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通过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平台或鉴定技术对犯罪嫌疑人的指纹、DNA等生物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其身份信息的,根据比对结果出具《犯罪嫌疑人身份核查情况说明》,由比对民警和审核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三)公安机关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虹膜、掌纹等其他生物信息核实其身份信息的,根据核实结果出具《犯罪嫌疑人身份核查情况说明》,由核实民警和审核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核实单位公章。办案民警可以通过人脸识别、轨迹排查、数据比对等信息技术辅

5、助核查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四、经比对不能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应当按照本意见附件要求制作《犯罪嫌疑人身份协查函》,通过广东省刑侦信息专业应用系统或邮寄方式向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包括本人户籍照片)和户内家庭成员基本信息。12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接到《犯罪嫌疑人身份协查函》后,应当在7日内对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进行调查,并按照本意见附件要求填写《协查复函》回复。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调取记录和收到的《协查复函》应当附卷。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经比对不能确认身份且没有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协查复函》的,公安机关办案部

6、门应派员前往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户籍信息所在地做进一步的核查,当地公安机关应予以配合。五、按照本意见第三点、第四点要求开展核查工作,仍不能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呈捕、移送起诉,并按以下规定录入有关信息系统:(一)如犯罪嫌疑人仅自报姓名,其他信息不详的,在录入系统以及呈报审批时应当在姓名后面注明“身份无法确查”[如:张三(身份无法确查)]。12(二)如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但经查询其自报信息与真实信息不相符,在录入系统以及呈报审批时只填写姓名并在后面注明“身份无法确查”,不能录入、使用其自报的身份

7、证件号码等信息。(三)如犯罪嫌疑人拒绝提供任何个人信息,且通过数据库比对无法查明其身份的,应当在15个汉字字符以内,采用办案单位加号码的方式进行编号命名[如:越秀分局华乐派出所可按“越秀华乐01号(身份无法确查)”命名]。六、看守所对办案部门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采集其指纹、人脸等信息并建档入库,以备需要对身份信息作出更改时进行生物信息比对。看守所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在押人员有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嫌疑的,应及时通知办案部门进行核查。确属冒用的,办案部门查明后应及时更改犯罪嫌疑人信息,并告知看守所作出相应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