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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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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婚姻法》增加的一个规定,它既是婚姻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笔者在此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含义、构成、意义、范围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求教于读者。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的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救济,维护婚姻家庭平等、健康和稳定。 第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适用于离婚无过错方。 第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请求权,只有在法律规
2、定的特定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行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不是所有的离婚都会发生损害赔偿的问题。 第四,必须有损害存在,并且损害是因夫妻一方的上述重大过错造成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离婚损害赔偿属民事损害赔偿之一,可适用一般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故意和过失的总称。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
3、,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损害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或者已经预料到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存在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 行为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负法律责任,这是一个普通的法律原则。行为的违法性,不单指行为违反民事法律,而是指违反所有的法律,包括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违法行为的表现有两种,作为的违法和不作为的违法。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包括: 1.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我国《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
4、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的司法解释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下三种情况应视为重婚行为:(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领取结婚证;(2)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婚姻仪式;(3)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重婚者应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①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重婚以外的,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的行为,亦即通常所说的姘居。这种非法同居关系,是一种临时姘居关系,并无长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对外
5、不以夫妻名义,但有一定的公开性。姘居与通奸不同,通奸是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地秘密地发生两性关系。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同居的,应责令其结束姘居,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 3.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实施者应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即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
6、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3)刑事声任,严重的家庭暴力可以导致触犯《刑法》中的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包括:(1)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3)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加害者予以行政处罚;(4)对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
7、起公诉;(5)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可将对方实施暴力行为作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依据,要求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其他方法肆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的行为。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虐待罪构成要件包括:(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的身心实行经常性的折磨和摧残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与被虐待者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并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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