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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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追溯人类婚姻解除制度的历史潮流,可以清晰地看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既不是与人类个体婚姻制度相伴而生,也不是在人类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存在,而是婚姻解除制度伴随社会进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此有其独立的社会背景和制度底蕴。它的产生是这个推崇自由、民主、权利本位社会的产物,呼应了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的需求。2004年1月28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新修订的《婚姻法》中亮相,对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和法官有法可依地审理离婚案件都有很重要的意义。着眼于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长远目标,不能不看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只是我

2、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阶段性成果,是立法机关“两步到位”思路的明证,即针对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现状,对急需解决的问题,做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规范化、系统化,留待下一步制定民法典时再做考虑。这不仅为学者进一步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念、构成及适用等一系列问题留下了广阔的思考空间,也促使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发布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实现公正裁判。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它的主要功能有三个方面,即赔偿损害、精神抚慰和制裁、预防违法行为。它的立法目的在于弥补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慰抚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预防制裁配偶一方的违法

3、行为,以维护合法婚姻关系和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尽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显示了我国婚姻立法的长足进步,但是毋庸讳言,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还很不完善,规定过于疏漏,在具体实践操作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这一制度的完善已成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本文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阐述,并对它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含义和构成要件1.离婚损害赔偿的含义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行为。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或者说违反婚姻法定义务的行为,在总体上

4、都是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就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19本科毕业论文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2.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它的构成要件要适用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第一、夫妻一方对离婚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我国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但是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的特殊形式,在法律对前者规定不完善的时候应该适用后者的一般规定。因此,可以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应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一般侵权责任当中只要求

5、行为人有过失即负赔偿责任,这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能否适用不无疑问。从离婚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只有故意才能构成这些侵权行为。在民法上,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个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中,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应为故意形式,不包括过失形式。虽然民法中明确规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范围仅以过错的有无和损害的大小而确定,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但是,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区分故意和过失的意义在于,过失侵权行为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因为从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来看,侵害行为人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侵权行为

6、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不良后果,并希望其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一方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如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经常酗酒打骂配偶等这些都是主观上有故意的行为。第二、夫妻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方面要件,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表现在离婚案件中,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即为有违法性存在,主要指: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行为。重婚行为构成了夫妻间贞操义务的违反

7、,主要会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犯的客体与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后者造成的结果相类似。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同样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19本科毕业论文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第三、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损害事实是指配偶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使配偶另一方人身权益遭受损害的事实。损害事实有学者从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出发,认为包括心理层次:一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二是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三是对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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