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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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40602(颁布时间)19940602(实施时间)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4年4月29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四章 防汛抗洪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自治州内兴建的水库、塘坝、水闸、水池、水井、输水配套、水土保持、水文、护岸、堤防、灌溉河道、渠道、机电排灌站及其附属的房屋、通讯、观测、道路、界标、综合经营等设施以及界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山林、草场。第三条 自治州对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坚持谁建谁有、谁用谁管的原则。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归口管理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利工程。县城规划区的供水

3、、防洪排涝、防污、排污工程,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四条 自治州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第五条 自治州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保证水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州、县水利电力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水利工程保护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二)检查、督促、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水利管理站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三)检查水利工程建

4、设、维修、配套的质量,处理隐患工程,编制防洪调度和供水运行计划,指导防汛与蓄水工作;(四)采用和推广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经验,提高管理水平;(五)负责组织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具体事项;(六)筹备和召开水利工程灌区管理委员会会议;(七)制定水利工程保护管理的行政措施,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实施;(八)加强水利执法体系建设,调解查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发生的纠纷和事件;(九)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直接对水利工程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十)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交办的水利工程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乡(镇)水利管理站和水利

5、工程管理单位,在县水利电力局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管理本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水利工程保护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二)负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业务技术指导、施工质量监督,参与组织和指导防汛、抗洪、抢险的具体工作;(三)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的检查汇报、维修保养、隐患处理和管理、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四)制定水利工程管理规章制度,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协助各村制定水利工程管理公约;(五)做好有关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统计工作,整编水文气象观测资料,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档案;(六)计收供水水费;(七)筹备灌区管理委员会会议,并报告

6、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八)调解水利工程管理纠纷,协助查处水利工程管理案件,维护用水秩序;(九)承办水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其它水利工程管理事项;(十)负责编制乡(镇)小型水利、人畜饮水工程规划和岁修、养护、更新、改造的计划,筹建、管理乡(镇)所在地的供水工程。第九条 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设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县以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设专职或兼职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任免,报上一级的水行政主管

7、部门备案。各级水政监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有关水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二)保护水、水域、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和其它有关设施,维护水事秩序;(三)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查明事实,提出意见,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四)协调地区、部门之间的水事关系,协助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条 自治州内的小(一)型以上水利工程和重点小(二)型水利工程,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其它水利工程应当委派专人管理。第十一条 乡(镇)管理的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选配管理人员,其报酬从计收的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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