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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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90402  【实施日期】19990402 1998年11月28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有效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推进水利产业化进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2、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系指防洪、除涝、蓄水、引水、提水、农业灌排、为城乡供水提供水源的各类水利工程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县(含市辖区、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同级公安、规划、城建、环保、农业、林业、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水利管理和水政监察队伍,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市、县、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农业。  第七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3、取水许可制度,统一调配水量,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其他用水。  第八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90402  【实施日期】19990402 1998年11月28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有效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推

4、进水利产业化进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系指防洪、除涝、蓄水、引水、提水、农业灌排、为城乡供水提供水源的各类水利工程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县(含市辖区、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同级公安、规划、城建、环保、农业、林业、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

5、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水利管理和水政监察队伍,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市、县、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农业。  第七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统一调配水量,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其他用水。  第八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90402  【实施日期】19990402 1998年11月28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

6、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有效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推进水利产业化进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系指防洪、除涝、蓄水、引水、提水、农业灌排、为城乡供水提供水源的各类水利工程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县(含市辖区、县级市,下

7、同)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同级公安、规划、城建、环保、农业、林业、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水利管理和水政监察队伍,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市、县、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农业。  第七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统一调配水量,首先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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