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长轮岗交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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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校长轮岗交流制度  篇一:土门镇中小学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制度  土门镇中小学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我乡中小学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近年来中小学教师交流制度建设、骨干教师支教、特岗教师设置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交流原则  合理配置师资,促进中小学教育均衡发展。  二、交流方式  1、交流以轮岗方式进行,轮岗期间人事隶属关系不变,轮岗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学年。  2、因工作需要或个人申请,经中心校同意后可在全镇中小学范围内交流。  3、按照统筹兼顾原则,采用个人申请与组织

2、统一安排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列入应交流范围的教师,要根据学校实际和自身情况自主申请轮岗交流。  (2)交流学科应尽可能做到全覆盖,小学语文、数学、科学和初中语文、数学、思品、英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等学科和相对薄弱学科应重点进行交流;  (3)各校要根据来校轮岗的骨干教师情况和本校交流报名情况,确定数量相等、学科对应的非骨干教师作为轮岗交流的对象;  (4)各学校的交流对象,原则上交流到对口学校,在结对学校之间交流;  (5)校级领导、中层干部交流对象由中心校统筹安排;  (6)涉嫌违法

3、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或因病不能保证正常工作及孕产期的教师暂不交流。  (7)鼓励优秀教师、县级以上骨干教师申请到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为一年。  (8)从XX年起,凡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在任现职期内,必须要有1年及以上在村级学校任教的经历。  (9)服务期满后,原则上安排回原学校任教。  三、交流对象和比例  1、交流对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在一所学校工作期限满3年及以上的教师(含校长、中层干部)。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任教师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也可列为交流对象。  2、交流比例:中小学

4、阶段各校参加交流的教师数量,原则上从XX年起到XX年止,教师总人数的5%逐步过渡到10%(其中:中小学校长应占20%、中高级职称教师(骨干教师、中层领导)应占50%、普通教师应占30%),参加交流的教师数量原则上与来校轮岗的教师数量相同。  四、轮岗名额安排:  按照学校教职工总数的10%计算出应交流的校长、教师总数,中心校核定学校编制后公布当年应交流的各中小学教师数量。  五、相关规定  1、自XX年起,凡申报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和参评乡级以上(含乡级)优秀(骨  干)教师称号的教师,原则上在本级教师职务任职期内要有

5、易校交流任教的经历;拟提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候选人原则上在本级教师职务任职期内要有易校交流任教的经历。申请交流人员在本次未交流的,经中心校审核后可申报(参评、提任),但在下一年度必须轮岗交流。对认真完成交流任务,成效显著的人员,在职务提升、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和年度考核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2、交流人员在交流期间的人事关系原则上保留在原学校,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变。如交流人员申请调入流入学校,经审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3、交流的教师由流入学校对交流人员交流期间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

6、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一年后可以申请回原学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由组织作出相应处理,并在次年教师轮岗中继续轮岗;考核结果“合格”后方可申请回原学校。  4、交流人员在交流期间参加流入学校的绩效考核,按流入学校的绩效考核结果由流入学校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各校在绩效考核中,对认真履行交流职责,教育教学效果好的交流人员,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5、交流人员年度考核由原学校考核,流入学校出具工作证明。  6、对拒不执行学校交流安排或虽参加交流,但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当年

7、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三年内不得推荐评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五年内不能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其中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缓聘,并扣发部分或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7、各校要严格执行交流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交流规定,不得漏报、瞒报应交流教师,不得借教师轮岗交流制度打击报复教师。广大教师要服从大局、服从组织、服从安排,自觉参加交流活动。教师交流工作的推进情况,将作为学校年度考核和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交流程序  1、各校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并通过召开全体教师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8、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交流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  2、初定人选。根据本制度和中心学校核定的人数,各校在教师自主申请的基础上,学校确定初步交流人选,并于每年7月20日前将轮岗交流报名汇总表和拟交流人员名单报中心校政工人员处。  3、确定名单。中心校汇总全乡交流人选后,确定正式交流人员,并通知相关学校及轮岗交流人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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