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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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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劳动法对天津请假制度工资的规定 新劳动法对天津请假制度工资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请假制度,保障工作秩序和全体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婚假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初婚为晚婚的(女23周岁,男25周岁),延长婚假10天(共计13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最多不超过8天。 在探亲假(探望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2、,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丧假 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时,给予3天丧假。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去世时,给予1天丧假。 干部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最多不超过8天。 三、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同时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
3、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符合再生育政策的,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乘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的假期。另外,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双方不重复享受),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
4、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见习生、试用人员,见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探亲路费的报销,按照财务规定办理。 五、事假 所有因干部职工本身的原因而申请的休假均为事假,一般应安排在节假日和年休假期中进行。干部职工在当年年休假已经休完的情况
5、下,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应从严掌握。请事假连续超过10天的应报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干部职工申请事假需提前1天填写《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天以内,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超过20天(含20天)。 六、病假 干部职工因病请假的,1天以上的凭正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对于病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等计算,按省、市人社部门的规定执行。 七、年休假 我办干部职工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则可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6、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后,可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全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
7、4个月以上的。 各处室可根据干部职工本人的意愿,在确保日常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 凡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干部职工,年初均应提出年休假计划。在年度总结以及重大活动等关键时期,原则上相关部门不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根据工作情况,分2次安排;年休假不跨年度安排。 八、各类假期履行手续 (一)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根据市里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处室负责人申请各类假期必须报办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其他干部职工申请各类假期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劳务
8、派遣人员按相关规定比照实施。 (三)申请各类假期的干部职工,休假前均应填写《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并于休假前,将《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报秘书处备案。 (四)本办秘书处将不定期督查,凡未履行各类假期手续及无正当理由超假逾期不上班的,视同旷工处理,并按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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