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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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陈银伟在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调解制度有着浓重的中国特色和乡土气息,被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并为各国借鉴和发展。在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制度也逐渐显现出新的特点,出现了新的架构,大调解机制应运而生。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作为一种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迅速发展与诉讼机制的不完美是息息相关的。诉讼机制本身所具有的缺憾恰恰可以由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来弥补,这正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一个广阔

2、的发展空间。这是由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性和内在价值所决定的。一是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即简易性和灵活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程序上,相对走诉讼程序,操作上简易、灵活。而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以及相应的高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诉讼机制作用的发挥。二是在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充分运用情理、公共道德、社会习俗等社会规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而不必完全依据实体法,从而更利于纠纷的灵活处理。三是具有民间化或多样化的特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一般包括民间性非诉讼纠纷

3、解决机制、行政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司法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而民间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占据了绝大多数,并呈现不断发展的态势。四是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即非对抗性。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能更易于达到双方利益的衡平,纠纷解决的结果也更易于得到当事人的接受与执行。这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显而易见的优势,也是人们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价值最为认同的一点。从上述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性和内在价值的分析中,不难看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较诉讼机制有其突出的优势,可以很好的弥补诉讼机制的不足与缺

4、憾。正是因为如此,当前在我国各地普遍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这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时代讯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适应了法治社会的需求。它的蓬勃发展是现代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法治自我更新的一种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彰显出法治的生命力和创新力。但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发展并不能解决法治的所有问题,诉讼机制同样有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所无法企及的价值,因此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良性发展绝非要取代司法诉讼,而是与诉讼机制形成积极的互动,搭建起新时期多元化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二、非诉

5、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及大调解机制产生的背景我国的调解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由于法制的不健全,调解制度进入空前的繁荣和鼎盛时期。这一时期的调解机制更多的带有政治性的色彩,被一些西方学者称之为“毛泽东时代的调解”。80年代以后,我国进入一个法治与调解并存和共同发展的时期,这个时期,对诉讼的高度推崇使得调解制度成了落后于时代的事物,并在90年代开始逐渐遭受社会的冷落,进入停滞甚至衰退状态。随着社会转型进程的推进,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而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难以适应新的调整需要出现的机制陈旧,社

6、会纠纷解决中出现的新需求、新动向,以及法院和社会对调解制度观念的理性转变,调解制度开始融入到世界性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tyande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

7、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3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潮流中,并被越来越多的人予以积极的评价。2002年9月,司法部制定公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行为和程序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8、。这两部法律规范的出台,为调解制度带来了新的生机,调解制度开始迈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大调解架构的出现正是这一阶段的典型标志。大调解是在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利益格局的调整,城乡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日益纷繁复杂,预防、调处的难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产生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矛盾纠纷的主体不再局限于家庭内部、邻里之间,而是呈现出多元化、社会化的特点;矛盾纠纷争议的内容更加复杂,加剧了矛盾纠纷客体变化的复杂程度;矛盾纠纷发生的社会环境也由相对封闭的计划经济时代转变为市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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