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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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2009年12月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2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管理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

2、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六条市、区、县级

3、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下列用途:(一)基础测绘;(二)地籍测绘;(三)地下管线普查;(四)基础测绘设施建设;(五)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六)测绘成果接收和管理;(七)其他公益性测绘项目。第二章测绘基准和系统第七条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广州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测绘技术的规范和标准。第八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在本市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

4、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第九条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并将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转换参数汇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先将制订计划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发布之日起60日内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第三章基础测绘第十一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市、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各专业测绘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基础测绘规划、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建设管理的需要进行编制,并征求规划

6、、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本市基础测绘包括:(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与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四)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十三条本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本市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空间定位系统应当至少3年维护、监测一次。本市建成区和重

7、点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其他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图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1:5000地形图至少每5年更新一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本市每两年开展航空摄影和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工作,每年采购一次0.1米以上高分辨率卫星影像。第十四条本市地形图测制的基本比例尺系列为1:5000至1:500,分幅标准为40cm×50cm或者50cm×50cm。地籍图、正射影像图等基础图件的比例尺和分幅标准依照前款

8、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建立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政府部门或者财政投资建立的地理信息系统、涉及电子政务空间信息基础平台或者含有地理信息系统模块的信息系统,应当保持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衔接。第四章其他测绘第十六条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编制地籍测绘、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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