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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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0]13号  《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已经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活动,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2、,逐步建立健全测绘管理机构,注重测绘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使测绘事业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测绘事业的资金投入,将基础测绘和测量标志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工业和信息化、保密、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测绘主管部门做好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七条从事

3、测绘活动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遵守与军事设施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0]13号  《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已经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活动,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

4、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健全测绘管理机构,注重测绘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使测绘事业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测绘事业的资金投入,将基础测绘和测量标志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工业和信息化、保密、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测绘主管部门做好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

5、人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七条从事测绘活动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遵守与军事设施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保护测绘设施、设备的意识。第九条自治区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批准的区域和范围内从事

6、测绘活动。  第二章测绘标准和测绘系统  第十一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并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标准和技术规范。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制定自治区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相统一的自治区级大地控制网。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在自治区级大地控制网的基础上建立市(地)、县级大地控制网。  第十三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城市和自治区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

7、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申请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论证报告;  (二)技术方案;  (三)与国家统一坐标系统相联系的方式。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建立的决定。符合要求的,应当准予建立,并告知相关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基础测绘和应急保障  第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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