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过形式探析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过形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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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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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过形式探析【】本文通过对学界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过形式的各种观点的分析总结,提出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且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三个方面来分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关键词】违法发放贷款罪;罪过;故意;过失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过形式,历来是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后,刑法第186条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结果要件由违法

2、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变为“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且原本的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也被合并入本罪,其罪过形式由此变的更加复杂,本文认为,关于本罪的罪过形式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下的罪过形式  关于该种情形的罪过形式,主要观点有: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一些学者认为:“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

3、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本罪仍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本罪仍属于过失犯罪。[1]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种情况下本罪的罪过形式可以由过失构成或者间接故意构成。如有的学者认为:“判断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应以其对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认识与意志因素为标准,而不是以对其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认识与意志因素为标准。就本罪而言,多数情况下,行为人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而犯本罪,但也不能排除在一定情况下对损失后果存在放任的态度,即出于间接故意而

4、犯本罪。”[2]  第三种观点认为,此种情况下本罪的罪过形式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如有学者认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是一种渎职行为,渎职无非表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而违法发放贷款罪虽然较多地表现为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但也并不排除有玩忽职守的存在。……由此分析,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比较合理。”[3]  第四种观点认为,此种情况下的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但在实践中,一般是间接故意。论者主要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违法发放贷款的故意就具备了该罪的主观要件。[4]第五种观点认为,

5、此种情况下的本罪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和过失结合的犯罪,[5]如有学者认为,就本罪造成的“危害结果”而言,是双重的,既表现为对国家贷款管理秩序的破坏,也体现为行为人对违法发放贷款后造成的“较大损失”。相应地,行为人主观上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都可以成为本罪罪过的评价对象。对违法贷款行为造成的国家贷款管理秩序遭受破坏的心理态度,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是对造成损失的心理态度则只能是过失。[6]  从以上争论可以看出,问题的根源首先在于,罪过的评价标准问题,即罪过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心理态度还是行为

6、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抑或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其次,这里的危害结果是指对金融管理秩序的抽象结果,还是指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  笔者认为,罪过是行为人的一种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就认识要素而言,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有违法性认识,本罪中行为人对违法国家规定发放贷款这一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应当是明知的,这也是以上各学者所赞同的。首先,罪过的评价对象只能是危害结果,根据刑法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在认识因素上都是对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认识,意志因素上

7、都是针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而言的,因此从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故意和过失的规定中,一个明显的结论即无论是犯罪故意还是犯罪过失,其评价对象只能是结果。  其次,就“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下的此罪而言,危害结果较为复杂,不仅包括了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抽象结果,也包括了具体的“重大损失”的结果,那么,罪过形式是应该针对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抽象结果还是具体的“重大损失”的结果?  对此,有部分学者认为:“犯罪行为对客体造成的破坏既有物质性结果,也有非物质性结果时,可

8、能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中的一种结果,而另一种结果只是一种客观处罚的条件,它表明行为的严重程度的一个情节,其本身不能作为罪过的评价对象。行为人对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就可以认为这种犯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行为人对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持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态度,就可以认为这种犯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7]  笔者认为,首先,本罪中如果既有具体的侵害事实的结果即“重大损失”,又有对金融管理秩序侵害的的结果时候,对金融管理秩序的侵害结果确并不能作为认定罪过形式的评价依据,即行为人的故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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