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汇编

重庆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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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6: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汇编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类1、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赔偿实施办法(渝质技监〔2000〕66号)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渝质技监〔2000〕72号)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渝质技监〔2000〕74号)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渝质技监〔2000〕75号)5、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试行)(渝质技监〔2000〕111号)6、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办法(渝质监党〔2

2、001〕19号)7、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信访举报办法(渝质监党〔2001〕21号)8、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效能监察实施意见(渝质监党〔2001〕73号)9、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收物品处理暂行规定(渝质监〔2001〕149号)10、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大案要案报告制度(渝质监〔2001〕150号)11、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案件结案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质监〔2001〕180号)12、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没收物品管理制度(渝质监〔2001〕185号)1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首接首问责任制(渝质监〔2001〕254

3、号)14、1、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大要案审查规则(渝质监〔2002〕39号)2、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八条规定(渝质监党〔2002〕60号)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监系统行风建设“四条禁令”的通知(渝质监〔2003〕26号)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12365”执法车辆管理办法(试行)(渝质监〔2003〕28号)5、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渝质监〔2003〕32号)6、重庆市质监系统督查工作细则(渝质监〔2003〕39号)7、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质量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渝

4、质监〔2003〕40号)8、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渝质监〔2004〕18号)9、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办法(渝质监〔2004〕56号)10、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质监〔2004〕65号)11、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渝质监〔2004〕71号)12、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规定(渝质监〔2004〕72号)1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项目检验、检定期限规定(渝质监〔2004〕73号)1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

5、许可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渝质监〔2004〕74号)15、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渝质监〔2004〕82号)16、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办件工作细则(渝质监〔2004〕75号)1、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渝质监发〔2006〕123号)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渝质技监〔2000〕6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执法总队、市纤维织品检验所:现将《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印发各单位,请各单位认真组织

6、学习,并遵照执行。重庆市技术监督局重技监法[1996]3号文同时废止。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年八月七日主题词:行政赔偿办法通知抄送:局属各事业单位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00年8月7日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我局系统行政赔偿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赔偿法》和《重庆市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结合我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行政赔偿,其赔偿义务机关为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复

7、议而做出的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加重了对象对人的损害,其加重部分的赔偿义务机关为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三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下同)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以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行政赔偿,其赔偿义务机关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四条由重庆市纤维织品检验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行政赔偿,其赔偿义务机关为重庆市纤维织品检验所。第五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采取集体审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处理建议。第六条行政赔偿的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生效。第七条行政赔偿遵循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行

8、政赔偿可以和解和调解。第一章行政赔偿管理第八条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委员会,在局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具体指责是:(一)负责审理已经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二)负责提出赔偿或者不赔偿的建议;(三)负责提出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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