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562370
大小:49.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7-11-12
《浙江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预防行政争议,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备案、清理、异议审查等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以省质监局为主起草的、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备案、
2、清理等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省质监局提请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除省政府已有规定之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省质监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行政文件符合下列情形的,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的决定;(二)文件内容涉及管理职权或者行政措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指导意见;(三)为实施专项行动或者阶段性整顿所制定的工作方案涉及不特定的公民、
3、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四)对同类事项的批复、答复不仅适用于请示机关所在区域,事实上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五)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同时,提出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六)转发下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七)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四条下列行政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一)会议相关文件。包括通知、纪要和讲话材料等;(二)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三)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四)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五)内
4、部工作制度; (六)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七)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 (八)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九)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十一)其他不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备案以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进行;(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五)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六)公开透明、公众参与;(七)精简实效、权责一致
5、;(八)有件必备、有错必究。第六条省质监局内设各处室、稽查总队、省纤检局(以下统称起草部门)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文件起草、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内容审查、政策解读、评估文件实施效果、提出清理建议等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程序审查、统一登记编号、报送备案、定期清理、异议审查等工作。办公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种、文体、文字等公文处理审核、文件流程管理、统一公开等工作。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应当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性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以下内容:(一)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
6、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事项;(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依据,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三)可以由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事项。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应当为“规定”、“办法”、“细则”、“意见”等。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表述,不分章、节。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十条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将论证的过程和结论在起草说明中如实反映,必要时可以形成专门的论证
7、报告。调研论证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本部门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定职责依据;(二)具体政策措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文件等涉法依据;(三)草案形成的基本过程、政策措施实施后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其必要性;(四)拟实施的政策措施是否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五)需要简化制定程序或未设置施行宽限期的法定理由;(六)拟实施的政策措施可能产生的消极效果评价及对策;(七)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第十一条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事项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不得少于7日。对涉及重大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