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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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篇一:嘉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嘉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政府令〔XX〕37号  《嘉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卫宁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嘉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及监督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发布,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单纯转发的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

3、求:  (一)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不抵触;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体现职权与职责一致性;  (三)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没有在法定授权之外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没有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五)在法定授权之外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

4、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决定”、“细则”、“规则”等。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字样。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可以由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事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规定。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规范、准确、简洁,内在逻辑结构应当严密、严谨,条理应当清楚,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除政府令外,规范

5、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二章立项和起草  第十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  (三)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  (四)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十一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政府各类议事协调机构;  (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拟定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立

6、项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  市、县(市、区)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凡需要提请本级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在当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制定项目建议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负责综合协调并编制年度规范性文件计划草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列入年度立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制度等内容进行论证。  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论证的主要

7、项目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职权依据;  (三)规范性文件中政策性规定的合法性;  (四)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积极效果预测;  (五)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消极效果评价及对策;  (六)有效执行规范性文件需要解决的问题;  (七)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论证的过程和结论应当充分反映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中,必要时,应形成专门的论证报告。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由行政机关组织起草。制定机关为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

8、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研究机构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研究机构起草。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以一个部门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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