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法律援助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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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湾法律援助制度简介JUSTICEOFCHINA域外司法·JudicialSystemsofForeignCountries台湾法律援助制度简介OntheLegalAidSystemofTaiwan孙 建(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北京 100020)■文  2004年,,予以解任”。建立台湾地区当局正式公布《法律扶助法》台湾称之为法律扶助。“法律扶助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乃是指对于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而又无力负担诉讼费用及律师报酬之人民,予以制度性之援助,以维护其宪法所保障之诉讼权及平等权等基本人权。①”根据《法律扶助法》,台湾法律援助包括诉讼或仲

2、裁的代理或辩护,也包括法律咨询,调解、和解,法律文书撰拟,以及“其他法律事务上之必要之服务及费用之扶助”,“其他经基金会决议之事项”。一、台湾法律援助体制台湾法律援助的主管机关为台湾司法院,具体组织实施机构是由根据《法律扶助法》成立的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负责。法律扶助基金会下设分会,具体负责受理、审核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及给付报酬等具体事项。因此台湾法律援助体制实际上由司法院、法律扶助基金会和法律扶助基金分会三个层级构成。司法院在管理法律援助方面的主要职责:一是确定法律扶助基金会的捐助及组织章程。台湾《法律扶助法》第5条规定,本法主管机关为

3、司法院。为实现本法之立法目的,应成立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其捐助及组织章程由主管机关定之。二是编列预算。第6条规定,基金会之基金为新台币100亿元,除鼓励民间捐助外,由主管机关逐年编列预算捐助。创立基金新台币5亿元,由主管机关于第一个年度编列预算捐助。三是聘任或解聘法律扶助基金会及其分会管理人员,包括基金会董事、董事长和分会会长。台湾《法律扶助法》第38条规定,“董事由司法院长自下列人员聘任之”。“董事于任期中,自行辞职或有不适任情形,由基金会报请司法院院长予以解聘”。第41条规定,“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互选,有基金会报请司法院长核定后聘任”。第

4、44条规定,分会置会长一人,“由基金会推举具有法学或相关专门学识之人士报请司法院长核定后聘任”。“分会会长有自行辞职或不适任情形应予解聘时,应由基金会报请司法院院长核定后台湾法律扶助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成立于2004年4月28日。台湾《法律扶助法》第9条规定,“基金会得按地方法院辖区设立基金会分会”。法律扶助基金会成立之时,即在台北、台中、台南、高雄、花莲等高等法院所在地同时成立了5个分会。2005年1月,增设了桃园、新竹、彰化、宜兰、台东5个分会,同年7月再增设基隆、苗栗、南投、云林、嘉义、屏东、澎湖、金门以及马祖等9个分会。2006年12

5、月新设板桥分会。截至目前,共有20个分会。法律扶助基金会设董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设董事13人,任期3年,由司法院院长聘任。董事包括司法院代表2人,“法务部”、“国防部”及“内政部”代表各1人,全国性及地区性律师公会推荐热心参与法律扶助工作的律师4人,具有法学或其它专门学识的学者、专家2人,弱势团体代表1人及原住民代表1人。章程还规定,官方代表人数不超过半数。基金会同时设立监事会,监事5人,包括“行政院”代表1人、司法院代表1人、由全国性及地区性律师公会推荐律师1人、具有会计学或其它相关专门学识之人士1人及社会公正人士1人,任期3年。监事

6、,由司法院院长聘任,官方代表人数也不超过半数。法律扶助基金会主要负责制定法律援助办法,规划、执行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经费的筹集、管理与运用,推广法律援助教育等职责。台湾《法律扶助法》第10条规定了基金会的七项职能,包括“订定、修正法律扶助办法”,“规划、执行法律扶助工作”,“法律扶助经费之筹集、管理及运用”,“推广法律扶助教育”,“受理政府机关或其他团体委托执行法律扶助之工作”,“掌管不服分会审查委员会决定之复议案件”,及“其他法律扶助事宜”。法律扶助基金会各分会具体负责受理、审核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等事宜。台湾《法律扶助法》

7、①参见台湾法律扶助基金会网站“法扶简介”,http://www1laf1org1tw/tw/intro/index1php1 104中国司法JUSTICEOFCHINA .1994-2010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JudicialSystemsofForeignCountries·域外司法JUSTICEOFCHINA第11条明确规定了分会办理事项,包括法律扶助申请事件准驳、撤销及终止之审议与执行,律师酬金

8、及其他费用之预支、给付、酌减、取消、返还、分担或负担之审议与执行,受扶助人与担任法律扶助者间争议之调解,协助法律扶助经费之募集等。此外,台湾《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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