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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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湾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简介  台湾于1987年成立“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于1992年成立劳工安全卫生研究所。该委员会采用全方位安全卫生预防策略,除了加强对各行各业职业危害状况重点监督检查,要求用工单位依法办理劳工安全卫生教育,督促改善防护设备外,其推广的各项安全卫生制度,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大大降低了危害风险。  一、企业自主加强卫生管理及自动检查制度。依据台湾《劳工安全卫生法》(以下简称《安卫法》),雇主应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性质,实施安全卫生管理,并设置劳工安全卫生组织、人员。对于相关设备及其作业,企业应制订自主检查计划,实施自主检查。企

2、业规模在100人以上的,须设置劳工安全卫生管理部门,及劳工安全卫生委员会。企业劳工安全卫生人员,有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劳工安全管理师、劳工卫生管理师、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等。目前,台湾监管检查机构对均将设置劳工安全卫生组织、人员列为检查重点。  目前,台湾列入管理的100人以上单位4670家,已依规定设置组织的单位4162家,占90%;列入管理的30人至100人单位12745家,已设置安卫人员的企业9578家,占75%。中小型企业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工作较为薄弱。  二、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制度。台湾《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制度》规定,对危险性机械

3、或设备操作人员,劳工安全卫生人员,作业环境测定人员,施工安全评估人员,急救人员,有机、铅等有害作业主管,建筑作业主管等,均需进行10余项特种作业训练。而一般作业劳工也必须进行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培训课程、课时、举办方式、考试均有规定。台湾职业培训训局负责危险性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安卫人员、作业环境测定人员的技能鉴定。  三、承包工程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台湾《安卫法》规定,发包者应于事前告知该承包人有关其事业工作环境、危害因素及有关安全卫生规定应采取之措施;承包人就承包部分负本法所定雇主之责任;发包单位就职业危害补偿负连带责任。并签订有关协议。

4、协议的执行多靠劳动检查机构强力督导落实。  四、劳工体格检查及健康检查制度。台湾《安卫法》规定:雇主雇佣劳工时,应施行体格检查;对在职劳工应施行定期健康检查;对于从事特别危害健康作业者,应定期施行特定项目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手册,发给劳工。检查应有医疗机构或事业单位设置的医疗卫生单位医师进行,检查记录应予保存。健康检查费用由雇主负担。  目前,台湾指定的劳工体格检查及健康检查医疗机构有406家。已办理健康检查的企业约占台湾企业的48%,已进行健康检查者在75%~80%。劳工受检率仍偏低。  五、作业环境测定确认制度。建立作业环境测定确认制

5、度:由主管机关指定实施作业环境测定的作业场所范围。这些指定场所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建筑室内作业场所、坑内作业场所、显著发生噪音作业场所、高温作业场所、粉尘作业场所、铅作业场所、有机溶剂作业场所、四烷基铅作业场所、特定化学物质作业场所及其他指定的作业场所。目前,台湾有作业环境测定机构32家,工业卫生实验室认证机构13家。中小企业作业场所的测定率较低。  六、有害物质通识制度。台湾《安卫法》规定,危险物及有害物应予标示,并注明必要的安全卫生注意事项。有害物通识制度包括如容器标示、危害物质清单、物质安全资料表,应标示的有害物由主管机关指定,系指有机溶剂

6、、铅、四烷基铅、特定化学物质等。  七、建立用工单位自护制度。台湾参考美国VPP制度制订了用工单位安全卫生自护制度。规定凡申请参与自护制度,经自护评鉴委员会评鉴达一定标准,由台湾劳委会颁发自护单位标志,有效期2年。参加自护制度的激励措施包括被推荐参加台湾推行劳工安全卫生优良单位人员的选拔、申请优先提供技术辅导、优先派员参加训练及安全卫生活动、法规或相关刊物优先寄送。另财产保险公司派员会同现场评鉴者,通知该公会降低其财产保费率。参加该制度的单位其职业灾害发生严重度及频率,均较同类企业低。  八、劳工工作场所安全卫生管理状况调查制度。台湾劳工工作

7、场所安全卫生管理状况调查由劳工安全卫生研究所定期进行。需要掌握危害环境、劳工暴露等基本资料,作为检查及辅导的重要参考,也作为研究规划的基础。另外,还有职业危害调查、职业暴露调查等。  九、建立职业病监控制度。台湾劳工安全卫生研究所从1995年起逐渐建立职业病监控制度。整合劳保职业病报告、健康检查职业病报告及医疗机构医师职业病个案报告体系,完善职业病通报系统,实现有效监控,发挥监视功能。目前由于台湾医疗体系对职业病多不敢认定,通报系统尚难全面覆盖至整体医疗院所。  十、建立职业危害差别保险费率制度。台湾劳工保险费的缴纳,按普通事故职业危害保险费

8、率及职业危害保险费率计算。普通事故保险费率:按被保险人当月投保薪资的%计算,由劳、资、政3方按20%、70%、10%的比例分担。。职业灾害保险费率:按被保险人当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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