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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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常人口计生委〔2011〕45号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格式》的通知各辖市、区人口计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格式》要求,结合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格式》。现下发各地,请遵照执行。附件:1.再生育申请审批、撤销程序2.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撤销程序3.《独生子女

2、父母光荣证》申领、撤销、宣告无效程序4.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5.收养登记中计划生育出证程序—167—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查验程序7.因计划生育事项进行生育能力或严重影响婚配情形鉴定程序8.因计划生育事项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9.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10.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程序1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案卷文书制作基本要求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主题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通知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9月26日印发共印200份—167—附件1

3、:再生育申请审批、撤销程序一、再生育申请审批程序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须申请并经辖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领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程序是:1、申请。申请人到村(居)民委员会、镇(街道)领取或者常州人口等相关网站下载并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文书格式一),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送交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

4、(街道),并附下列材料:(1)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再婚夫妻孩子不在现家庭的提供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等证明);(3)夫妻双方近期合影照片两张(分别贴于《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和《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病残儿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上述原件(证明材料类除外)由镇(街道)经办人当场审核无误后退还,复印件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经办人和申请人签字后留存。—167—男方为常州居民,女方为外省

5、、市居民,婚后居住本市,符合本省《条例》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可以向男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再生育申请。申请材料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1)一方户籍在常州市外的,提供其户籍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2)一方户籍在常州市内且符合流动人口条件的(户籍在五个区、人户不一致的不作为流动人口),提供其户籍地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2、初审与受理。镇(街道)应当对《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查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再生育申请受理通知书》

6、(文书格式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出具《补正再生育申请材料通知书》(文书格式三),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通过组织召开群众座谈会并制作《再生育申请群众座谈会记录》(文书格式四),或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走访调查3-5名群众、制作调查笔录(文书格式五)并形成调查报告(文书格式六)。镇(街道)实行集体审核制度,集体审核讨论情况要做到记录完整,审核完毕后上报所在

7、辖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3、审查与决定。—167—辖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街道)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含张榜公示时间)办结审批。再生育申请审批实行集体审批制度,集体审批讨论情况要做到记录完整(文书格式七);以集体审批时间为准记录留作存档,不作为个案审批材料。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前,由辖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向申请人所在镇(街道)出具《拟批准再生育夫妻名单公示通知书(文书格式八),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文书格式九)公示10日

8、。张榜公示期间,群众可以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镇(街道)、辖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有关单位应如实填写《群众意见反馈报告书》(文书格式十),辖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制作相应的调查笔录。经审查,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制作《批准再生育决定书》(文书格式十一),发给《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制作《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文书格式十二)并送达申请人。4、发放与送达。—167—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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