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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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齐河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

2、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9-  (八)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并坚持以下原则

3、:(一)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二)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要。(三)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贯彻群众路线,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第二章公众参与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

4、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网络发布等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9-第八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三章评估论证第九条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

5、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第十二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作出行

6、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第十三条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9-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随机选择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7、;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  (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四)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五)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根据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  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第四章合法性

8、审查第十六条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县-9-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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