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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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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湛江市“十二五”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农业源是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重点领域。2010年,我市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为10.56万吨,氨氮排放量为1.28万吨,其中农业源化学需氧量为4.85万吨,氨氮排放量为0.62万吨,分别占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的45.93%和48.44%。为做好我市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2、的通知》(粤农函〔2012〕1346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11〕2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市85%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健全农业源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全市农业源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4.46万吨和0.56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4.85万吨、0.62万吨分别减少8%、10%。(二)年度目标。指标2012年
3、2013年2014年2015年污染物COD氨氮COD氨氮COD氨氮COD氨氮排放量(万吨)4.630.594.570.584.520.574.460.56二、主要任务(一)科学规划,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各地要加快编制和实施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认真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划定禁养区。各地应于2013年3月前完成本地区禁养区、适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工作,优化畜禽养殖业总体布局,并将划定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和市畜牧局备案。(二)严格准入,控制畜禽养殖新增排污量。各地“十二五”期间必须将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
4、量控制在市下达的“十二五”控制指标内,同时对畜禽养殖业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来自本行业,实施排污总量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要求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且经过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保部门在对养殖场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审批时,要充分考虑清洁生产因素,包括是否采
5、用干清粪工艺、是否建设雨污分流收集处理系统及周边土地是否对废弃物有足够的消纳能力和综合利用能力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业主应向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申报领取《排污许可证》,规范设置排污口,严格执行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三)突出重点,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按照《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的通知》(粤农〔2012〕140号)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
6、〔2011〕148号)要求进行治理,加强对已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确保长期稳定的运行效果,积极实施升级改造,不断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水平。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要采取“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或粪便沼气处理,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周边有足够农田、林地或果园等土地的,要充分利用土地的消纳能力减少污染物排放;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不含本数)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要采取“建设治污设施、无污水排放口、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完全还田利用
7、”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所有规模化养鸡场(小区)要采取“干清粪方式、粪便全部生产有机肥且无废水排放”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四)集中治污,降低养殖专业户排放强度。各地通过政策鼓励、资金扶持、技术指导等措施,加强对养殖专业户开展污染治理的引导,以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为契机,推动有条件的村镇建设集中治污设施。2014年前建设一家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式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利用、集中治污。鼓励畜禽养殖专业户将废弃物委托给具备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置,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
8、利用和污染防治水平。(五)加强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各地要采取联合监督、专项监督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形式,加大畜禽养殖业监管执法力度,定期组织开展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严格查处畜禽养殖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地要加快制定畜禽养殖业整治方案,开展统一、集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整顿行动,依法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按照《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执行,不含低于该标准养殖规模的散养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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