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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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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分局,局直各单位,消防、边防支队:《中山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经市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22中山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中山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市公安局党委管理的
2、干部,市委管理的干部按照市管干部管理规定执行。选拔任用工作在市局党委领导下,由市局政治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选拔中山市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第二章干部管理权限第四条中山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分为市委管理的干部(简称“市管干部”)和市公安局党委管理的干部(简称“22局管干部”)。市管干部的范围包括全市公安机关处级干部;局管干部的范围包括全市公安机关内设(派出或下属)机构正科级以下干部。第五条任免前需征求意见范围:(一)需书面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市
3、局政治处副主任、人事科科长的任免;(二)需书面征求市纪委意见:市局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三)需书面征求省公安厅政治部意见:市局副督察长、技术侦察支队、警卫支队和国内安全保卫支队主要领导的任免;(四)需书面征求市委政法委意见:全市公安机关正科级干部的任免。(五)其他需征求上级部门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担任中山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除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外,还应具备下列相应的条件:(一)担任镇区分局正职领导的,应具有政法、公安工作经验;担任副职领导的,一般应具有担任公安基层所队正职的经历,并且在公安机关基层所队领
4、导岗位任职3年以上。22(二)担任基层所队正职的,应当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并取得担任基层所队正职的任职资格。原则上,担任基层所队正职的,任命时年龄不超过45周岁,确因工作需要放宽任职年龄限制的,不得超过48周岁。(三)担任公安机关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四)从公安机关内部晋升为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从事相关业务的任职资格水平,身体健康,年度体能测试达标。(五)全市公安机关已开展绩效考核的单位,晋升领导职务的,必须近两年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一级或者近三年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在二级以上。(六)从非公安机关调任、转任公安机关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5、须符合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本规定所指的基层所队包括市局直属监所、车管所、交警大(中)队、巡警大(中)队;镇区分局所有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第七条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破格或越级提拔的,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并经市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报上级组织(或人事)部门同意。第四章选拔任用方式第八条22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特点,结合公安队伍实际,干部选拔任用可采取民主推荐和竞争性选拔等方式进行。竞争性选拔的方式主要包括公推遴选、竞争上岗和“两推一评”等。竞争性选拔干部,市局政治处必须制定实施方案,提交市局党委研究,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一)民主推荐是指市局党委根据配备和选任干部的需要,按照规
6、定的范围、程序和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推荐干部人选的方法和活动。一般适用于市管干部和科级非领导职务的选任。(二)公推遴选是指按照公安机关领导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在全市公安机关范围内,通过组织酝酿、差额推荐、组织考察相结合的方法选拔领导干部。一般适用于市管干部和局直单位、镇区分局正职领导干部的选任。(三)竞争上岗是指在全市公安机关范围内,通过公开竞争产生人选的方式选拔领导干部。全市公安机关科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原则上都要实行竞争上岗。(四)“两推一评”是指市局党委根据配备和选任干部的需要,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要求,通过第一次民主推荐、个人述职、第二次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等程序竞争
7、性选拔领导干部。一般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股级领导干部和职级不变仅管理层级晋升的科级领导干部的选任。第五章民主推荐22第九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第十条在全市公安机关范围内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一般为全市公安机关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部门推荐的,一般以二级机构为单位,全体民警参加(人数少于20人或超过100人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推荐范围)。第十一条民主推荐由市局政治处负责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启用职位。局直单位和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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