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人社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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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滁州市人社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序号行政许可事项统一规范目录“颗粒化”分解事项基本编码备注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层级权限划分设定(实施)依据最小单元事项名称分解依据大项子项十二、省以下人社部门(7项)1普通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市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7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

2、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245号令)附件3第19项“技工学校设立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4.《关于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84号)中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我省普通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权限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放至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0100099000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市、县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3、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第十五条:拟在设区的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拟在县(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0100100000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高级培训层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由设区的市审批。县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初、中级培训层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由县(市、区)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

4、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2.《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第十五条拟在设区的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拟在县(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培训层次为职业资格三级以

5、上(含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前,应当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培训层次为职业资格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前,应当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第十六条 举办民办技工学校的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245号令)附件3第19项“技工学校设立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审批《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第二十九条: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和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

6、者董事会按申报设立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条: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层次、类别和法人代表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按申报设立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2.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审批2.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2.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第三十三条: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3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市、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7、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3.1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1.《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0100101000以修改)附件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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