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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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人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及要求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备注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检查《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许可证年检制度。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五十条第二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

2、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其改正。具体审验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苏州市职业中介机构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苏州市劳动保障局、工商局发苏劳社就〔2009〕4号)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条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重点检查经营情况、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等。5%1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2民办培训机构检查《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3、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办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和诚信办学等情况20%每年1次现场和书面检查 3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检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第二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

4、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抽查时应当出示证

5、件,依法行使职权10%根据工作需要或1次/年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后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第十条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企业实

6、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方案的情况;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10%根据工作需要或1次/年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多种方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二十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二年。需要超过二年的,应当报请

7、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但不得超过三年。5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检查《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年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2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分别代表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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