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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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试行办法2010年06月12日17时53分74主题分类:土地房产财税审计 “廉租住房” “保障资金”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0]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八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2、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

3、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要结合我市财力,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任务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等文件规定的来源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

4、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直管公房出售、拍卖及商业开发拆迁补偿等收入,扣除必要安置费用后的余额。  (九)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

5、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第九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新建、改建和收购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新建廉租住房开支,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

6、,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支出。  改建廉租住房开支,是指对已收购的旧有住房和腾空、收回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收购廉租住房开支,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等开支。  发放租赁补贴开支,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支出。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

7、度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任务,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主管部门科学、合理测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并根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情况,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时,应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并应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可

8、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以及上级补助(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以及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中涉及购建廉租住房的,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批准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第五章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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