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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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11月04日15时51分500主题分类:土地房产 “实物配租” “廉租住房”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9]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发布

2、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的,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出售及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坚持分级管理,以区为主,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实施。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管理。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接受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

3、监督和指导。第二章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6年以上;家庭成员如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  (二)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以优先进行实物配租: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

4、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属于烈士遗属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  (五)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且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  第八条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和公房租金核减保障方式。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一)已租赁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  (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市区内有两套(处)或者两套(处)以上住房的;  (三)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市区内虽然只有一套(处)住房,但实

5、际与其同住,且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16平方米的;  (四)家庭成员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均在6年以下的。第三章房源管理  第十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主要包括:  (一)市、区人民政府新建、改建和收(回)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直管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新建及收(回)购的廉租住房,根据投资主体和收(回)购资金来源分别归属市或区人民政府所有。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统一由廉租住房所在区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权属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的廉租住房,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委托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并

6、签订廉租住房委托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租金收取、房屋修缮以及设备更新,并配合物业服务机构做好廉租住房承租人应缴费用的收取。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根据廉租住房权属情况分别上缴市、区财政,并由市、区财政分别纳入廉租住房租金专户管理。第四章实物配租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具体实物配租工作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权属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的廉租住房房源,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实物配租对象的分布情况,分配到各区,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本辖区廉租住

7、房保障家庭。  第十七条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自愿申请实物配租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核定。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第十八条实物配租实行计分轮候制。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房源交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人均月收入、户口在郑年限及家庭人员结构等进行综合计分,并按照得分高低轮候分配。分值相等时,廉租住房保障审批时间在前的优先(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  第十九条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将实物配租申

8、请家庭的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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