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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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5-1114:10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文  号:令2011年第128号发布日期:2011-5-11执行日期:2011-5-11  《枣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伟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枣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门令第162号)、《山东省廉租

2、住房保障办法》(鲁政办发[2008]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及管理。  第四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市廉租住房管理部

3、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管理。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接受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工作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配套资金足额拨付工作;各级税务、工商、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财产审核、认定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居委会负责做好申请审核、认证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物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实物配租相关工作。  第二章实物配租条件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4、(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所在区城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5年以上。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年收入是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含60%)的家庭;  (三)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第八条实物配租条件的确认  (一)户的认定  1.按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一户一证;  2.对领有结婚证书的夫妻,婚后无房,父母有房,并且在同一个户

5、口簿内,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户处理;  3.对于离异、丧偶、无父母和子女的单身家庭(申请人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上),按一人一户计算。  (二)人口的认定  居住区城市常住户口的人数按下列情况计算:  1.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工作或学习,常居住在家的;  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报至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下列情况不计算人口:  1.人户分离人员,即在此地有户口,但并未在此地居住,以及在此地居住,但并未在此地落户的人员;  2.亲友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

6、户口暂时挂靠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来,他处有住房的;  4.已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  (三)无房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四)住房的认定  1.私有房屋(含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的住宅、营业用房);  2.已承租的公有住房;  3.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出售、转让的住房;  4.实际居住的产权或使用权为其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五)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现行规范实际测

7、量。住房为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其高度超过2.2米(含2.2米)以上的均核定为住房建筑面积;  2.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对居住在同一处房屋内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均应统算人均建筑面积;  3.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第九条一个申请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优惠。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一)申请之日前3年内将自有产权住房出售、转让的;  (二)自有产权住房被拆迁

8、且已得到补偿安置的;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单身家庭;  (四)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申请的。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  申请实物配租,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地方,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指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枣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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