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秦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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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穗)食药监食罚〔2018〕第040004号第3页共3页当事人:广州秦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西二村新合益围A2型厂房五楼(部位:5-9)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04667699H法定代表人:李鹏飞广州秦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广州秦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第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

2、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添加剂查验索证登记本”,该文件夹内“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索证登记本”登记的最后一条信息是“2017年9月15日采购的护色剂”,其后没有相关纸质记录;你公司电子台账“内部采购系统”,台账表格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项,且登记2018年1月12日采购的“麦香宝面制品稳定剂”无记录产品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名称和索证情况。你公司未遵守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9月6日对你公司因未落实

3、食品添加剂采购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过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公司改正。2018年5月9日我局检查发现你公司仍然存在采购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遵守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属于拒不改正。以上事实有:2018年5月9日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穗)食药监食罚〔2018〕第040004号第3页共3页现场检查笔录及执法现场照片,你公司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你公司提供的电脑截屏内部采购系统电子台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9月6日),责令改正通知书等主要证据为证。经查明,你公司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广州市食品

4、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八)项可以从轻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从轻处罚。第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对于你公司采购食品添加剂未按法定要求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

5、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2000元。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穗)食药监食罚〔2018〕第040004号第3页共3页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2号,电话:37886888)或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

6、越秀区小北路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联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月日备注:本文本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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