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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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连南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870307(颁布时间)19870307(实施时间)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7年2月21日连南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7年3月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第六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第七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依照连南瑶族自治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特

2、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广东省连南瑶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三江镇。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

3、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定而有步骤地进行经济、政治、教育、科学技术等方面的体制改革,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文明、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制定自治县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发挥本地资源的优势,加速开发山区,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

4、石灰岩地区和其他贫困地区实行放宽政策、减轻负担和扶持、帮助的方针。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全县各族人民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努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教育人民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5、,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精干的机构,实行工作责任制,保持同各族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各族人民的意见,关心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接受各族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民族、各方面代表的名额和比例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按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6、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确定。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瑶族公民所占比例可以高于其人口比例,并应当有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本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均要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自治县的县长由瑶族公民

7、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逐步做到不少于二分之一。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参照前款比例,尽量配备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和补充自然减员缺额的时候,优先招收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从农村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自主补充自治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自然减员的缺额。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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