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印发《杭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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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省政府令第335号《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的规定以及近年来我局权力清单的更新调整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经研究,现对杭房局(2008)300号《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进行修订,并重新印发《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请遵照执行。杭

2、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5年月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处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幅度、处罚种类的权限。第三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

3、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当的同类主体(个人或单位)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第六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第七条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

4、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第八条 行政处罚承办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本规则的规定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并对所建议的处罚幅度档次或者处罚种类说明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提出改变处罚幅度档次或者处罚种类的审核意见的,也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第九条

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承办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适用的裁量基准及理由,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阐明。第十条  承办部门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调查终结报告中对其所建议的处罚幅度档次没有说明理由和依据的,法制机构应当作退卷处理或者要求承办部门作补充说明。法制机构认为承办部门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幅度档次说明不充分的,应当要求承办部门补充调查有关证据。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或法制机构对需要降低或者提高处罚幅度档次,超出《杭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规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报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二条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应当在我局网站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自查或复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法制机构应当不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抽查或评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承办部门及时整改,并纳入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第十四条 拟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执法过错的

7、,依照错案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二)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机关或局依法行政检查工作中被确认为裁量权行使不当的;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杭房局(2008)300号《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同时废止。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案由擅自预售

8、商品房类别市场、交易、评估管理(1)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收款1%以下的罚款。档次违法情形处罚幅度(元)个人单位严重不具备预售条件,预售商品房房号,收取房款,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收款1%罚款一般具备预售条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房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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